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诉讼监督和诉讼权利保障工作报告
(2017年8月31日在七星关区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上)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刘 永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会议安排,我代表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就诉讼监督和诉讼权利保障工作开展情况向常委会报告,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会议的各位领导、同志提出宝贵意见。
近年来,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在区委的领导和区人大的监督下,全面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和诉讼权利保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加强刑事诉讼监督,全力促进司法公正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侦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做到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
(一)强化侦查活动监督,确保刑事案件质量。一是对公安机关办理的重大复杂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热敏案件,适时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对证据的收集、固定进行把关,及时排除非法证据,确保案件程序和实体公正;二是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及时对侦查机关在调查取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行为,通过口头或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形式予以纠正。2015年以来,共办理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违法案件196件(次),公安机关已及时纠正。
(二)强化刑事立案监督,确保查办案件不枉不纵。刑事立案监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监督职能。在履行立案监督职责中,一是注重从办案过程中发现监督线索;二是注重从群众的控告申诉中获取监督线索。2015年以来,共监督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监督立案73件,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监督撤案36件。监督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2件。通过监督,使有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使无罪的人免受刑事处罚。
(三)强化审判活动监督,依法提起刑事抗诉。七星关区检察院根据上级检察机关规定和审判监督工作需要,建立了刑事抗诉常态化工作机制,要求检察官全面审查每一份未生效判决裁定,如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的,一律按照第二审程序依法提起抗诉。2015年以来,共提起抗诉19件24人,抗诉意见均得到上级检察机关支持,中级人民法院已改判5件6人,发回一审法院重审11件15人。同时,还通过召开庭前会议和提出量刑建议的方式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共召开庭前会议28次,提出量刑建议742人次,均得到采纳。对保障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有效地维护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四)强化追诉漏犯漏罪,确保法律正确统一实施。追诉犯罪,是防止放纵犯罪的法律监督手段。近年来,七星关区检察院把追诉漏犯漏罪作为案件质量评查的重要内容,作为衡量检察官办案质量高低的标准,要求检察官树立追诉意识,应当追诉的,绝不放纵一个嫌疑人、绝不遗漏一桩犯罪事实。2015年以来,纠正漏捕犯罪嫌疑人180人,追诉漏犯118人,追诉遗漏犯罪事实200余起。
(五)强化申诉复查工作,加大诉讼监督力度。坚持以办案为中心,充分履行刑事申诉检察职能,将释法说理和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融入实际办案工作中,做到及时受理、及时办理、及时答复,努力实现“办理一件、息诉一件”。2015年以来,共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要求检察机关依法实行法律监督的诉讼监督案件20件,其中,提请抗诉1件(法院已改判),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件(法院已采纳),审查息诉18件。受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裁判,以及反映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要求检察机关依法实行法律监督的诉讼监督案件10件,受理不服公安机关刑事处理决定的诉讼监督案件26件,均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有效维护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六)强化检察建议工作,延伸法律监督职能。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强化法律监督的一种形式,是法律监督职能的延伸和“辐射”。七星关区检察院克服就案办案、单纯办案的思想,针对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的社会治理、社区矫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积极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2015年以来,共向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70余件,督促其履行职责和建章立制,对平安七星关、法治七星关建设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
二、加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促进公平正义
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是《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诉讼监督职能。2015年以来,七星关区检察院共办理民事申诉案件13件,提请抗诉4件,市检察院支持抗诉4件,不支持监督申请5件,终结审查3件;办理执行监督案件10件,法院采纳6件;发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46件,采纳46件。办理督促履职或督促起诉案件402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9亿元。
(一)加强与法院的沟通交流。一是针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交流讨论,努力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达成共识。二是建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明确由区法院定期将生效裁判文书送达区检察院,然后进行实体和程序审查,有效提升了监督效率。
(二)畅通案件受理渠道。一是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举报宣传周、进村入寨等宣传方式,加强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职能宣传。二是设立便民窗口,方便来访当事人反映诉求。三是加强内设部门之间的联动,及时提前介入审查,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答复当事人,对符合监督条件的,及时予以受理。
(三)努力提升办案质量。充分运用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对民事行政案件进行实体审查,符合监督条件的,支持当事人的监督申请,依法提请抗诉或发出检察建议;不符合监督条件的,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有力地维护了司法权威。
三、加强公益诉讼工作,推动依法行政和生态文明建设
自2015年7月全国人大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以来,七星关区检察院立案调查涉及非法占用林地、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饮用水源污染、河流污染、医疗废物污染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1件,其中3件省检察院批复为应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2件起诉至法院后已作出判决,1件由省检察院指定金沙县人民检察院管辖。行政机关在法院判决后已依法履行职责,违法行为人积极对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治理,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恢复,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贵州“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一)加强组织领导,积极请示汇报。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司法改革任务,也是党和人民赋予检察机关的重大政治责任。七星关区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一是成立以党组书记、检察长为组长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进行动员部署。二是党组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并及时向区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领导汇报并争取支持。
(二)深入开展调研,拓宽线索来源。一是动员全院力量,深入到林业、国土、环保等行政执法部门摸排线索,发现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或者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职责、不正当履行职责而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及时跟进监督。二是从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社会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入手,会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有针对性地对污染源进行实地勘查,并督促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打击违法行为。三是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将查找立案监督线索与查找公益诉讼线索同步推进。四是注重内部协调配合,建立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件查办、结果反馈等工作机制,进一步增强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整体合力。
(三)加强沟通协调,统一思想认识。一是积极加强与林业、环保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通过召开座谈会等方式,积极争取行政机关对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理解与支持;二是针对在开展公益诉讼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积极与人民法院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问题进行沟通,为成功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探索了有效的执法监督路径。
(四)规范诉前程序,提升试点效果。一是按照高检院规定的办案程序,依法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做好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调查核实工作,查明案件事实;二是认真履行诉前程序,对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查明事实后报上级院受理和审查;对于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在查明事实后向相关行政部门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被督促履职的行政部门在规定期限内积极履行职责的,予以结案,未积极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四、加强诉讼权利保障,全力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
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是对法律实施的全面监督,在刑事诉讼中,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仅是刑事司法制度实现公平正义的基础,也是现代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近年来,七星关区检察院进一步提升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办案理念,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切实加强未成年人权利保障。七星关区检察院作为高检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联系点,在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中取得了较好成绩。一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人身危险性小、有监护条件的涉罪未成年人,坚持少捕慎捕,建议公安机关多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2015年以来,作出不批准逮捕278人,不捕率为34.4%。二是尽力挽救失足少年,对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积极进行调解并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符合不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2015年以来,作出不起诉处理38人,其中6人已考上大学。三是组建合适成年人队伍,防止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情况发生,从团委、关工委等单位选择96名合适成年人组建合适成年人队伍,在监护人不能(愿)到场的情况下,随机抽选一名成年人到场旁听讯问(询问),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完善帮扶体系,加强“控辍保学”工作,2015年以来,跟踪帮扶20余名学生重返校园,并与学校签订帮教协议。2016年,七星关区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被共青团贵州省委授予“青少年维权岗”、并作为“为全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创建30周年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被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表扬。由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得到肯定,在近期的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中,七星关区检察院成为全市唯一保留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的基层院。
(二)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切实加强被害人权益保护。犯罪行为人的赔偿、刑事和解、国家补偿是恢复性司法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被害人权益的重要手段,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具有重要作用。一是设立检务接待大厅,对被害人提出的有关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申请及时受理、审查,根据管辖权限依法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被害人。二是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认真听取其意见。三是对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认真核实和解协议的真实性,听取其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四是对被犯罪行为侵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当事人,积极开展司法救助。2015年以来,共救助38人,发放救助金100.35万元。
(三)树立正确的批准逮捕理念,保障犯罪嫌疑人权益。批准逮捕是检察机关打击犯罪的重要手段,关系到犯罪能否受到准确及时打击,公民权利能否得到有效保障,诉讼程序能否顺利进行。在倡导“正确批捕是成绩,正确不批捕才是主要成绩”的司法背景下,在审查逮捕工作中严格把握逮捕条件,对应当严厉打击的刑事犯罪符合逮捕条件的要坚决批捕。同时,对因民间纠纷引起、双方当事人已经和解、过失犯罪等符合刑法规定可以从轻处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坚持少捕慎捕,防止逮捕滥用。2015年以来,因不构成犯罪不批捕31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捕384人,无社会危险性不批捕504人(其中因刑事和解不批捕320人),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和谐,消除社会对抗。
(四)加强刑事执行检察,不断强化人权司法保障。七星关区检察院按照检察机关驻所检察执法规范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了出入所检查、监区巡视、与在押人员谈话、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强化对监管活动的监督。2015年来,针对看守所监管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检察建议39份;建立社区矫正人员台账,定期与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数据核对,防止脱管和漏管现象发生。同时,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把羁押必要性审查作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诉讼监督活动常抓不懈。一是坚持对每一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初审,符合羁押必要性审查条件的,进行立案审查;二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申请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经初审后认为符合羁押必要性审查条件的,进行立案审查。对立案审查后认为没有必要继续羁押的,向办案机关(部门)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2015年以来,共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67件67人,立案审查后向办案机关(部门)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均获办案机关采纳。
(五)转变思想观念,提升服务水平。七星关区检察院加大资金投入,依托上级检察机关开发的电子卷宗制作系统和律师阅卷系统,切实保障律师阅卷权利。一是设置电子卷宗制作室,全程、全景监控扫描制作电子卷宗,以方便律师阅卷。电子卷宗制作系统上线运行以来,已制作上传电子卷宗2032件5238卷。二是依托律师阅卷系统平台,及时安排律师阅卷。设置律师接待室、阅卷室,配齐有关设备,安装阅卷系统,专门用于律师阅卷,进一步提高律师阅卷工作的效率。律师现场阅卷的,可以在律师端阅卷时,点击需要打印的页面,通过控制端打印,阅卷结束即可带走;需要刻录电子卷宗的,几分钟就可取得添加水印处理并设定密码保护的电子卷宗光盘。截至目前,已接待律师602次,安排阅卷538次,律师阅卷导出案卷390件。三是依托案件信息公开网的辩护与代理预约申请平台,接受律师网上预约和查询,截至目前,已导入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3302条,办理辩护与代理预约申请132件。
五、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的努力方向
近年来,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在加强诉讼监督和权利保障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离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还有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检察官的执法能力参差不齐,离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二是实行“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司法责任制后,检察官畏惧办错案而担责,不敢担当、不敢监督的情况还不同程度存在;三是检察官在办好个案的同时,从办案过程中发现问题并履行监督职能的意识和能力亟待进一步提高。为此,今后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改进:
(一)切实转变监督观念。一要树立全域监督的理念,必须站在依法治国、维护国家法律正确统一实施、保障法治权威的高度,切实依法加强和规范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并进一步完善行使监督权的制度和机制。二要树立全程监督的理念,对三大诉讼从立案受理,到侦查、检察、审判、执行等环节,都要纳入法律监督的范畴,特别是对涉及人身自由、财产权益、重大法益等诉讼的关键环节、重点问题,要依法进行监督。
(二)不断强化监督手段。对三大诉讼法明确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要依法履行职责,尤其是要针对监督的薄弱环节,下大力气改进和加强。要对刑事立案活动、侦查活动、审判活动、执行活动,以及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加大监督力度。对行政执法机关办理的涉嫌犯罪案件该移送不移送的,要切实履行检察监督职能,不断增强监督实效。要加强与有关机关的协调配合,建立完善相关的制度和机制,内外合力借力,认真履行监督责任。
(三)着力提升监督实效。要立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定位,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确保监督实效。要树立权力边界意识,坚持法无授权不得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执法理念,确保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进行;提出监督意见、作出监督决定必须客观有据,坚决克服监督工作中的随意性、盲目性。要借用外部监督来促进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强化监督成效。要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着力解决影响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为确保公正司法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和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