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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剥夺政治权利执行的完善
时间:2024-02-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浅析剥夺政治权利执行的完善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陈鹏、张科*

【摘 要】受到“重监禁刑、轻权利刑”的司法理念的影响,且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剥夺政治权利缺少足够的重视,以致该领域的制度建设有许多待完善之处。剥夺政治权利工作得不到有效执行,容易引起社会舆论关注,甚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损坏司法的公信力以及权威性,依法、公正、有序执行,具有重大意义。笔者在开展监外刑检察工作实践中,发现剥夺政治权利工作各方面存在较大滞后情况,通过实践与探索,发现存在的问题,分析剥夺政治权利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不足,提出健全制度建议,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工作能高质量开展。

【关键词】剥夺政治权利 监管 执行 检察

一、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及现状

我国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兹代完善,掌握剥夺政治权利执行的概念和现状,有利于从全局观察我国剥夺政治权利在各个环节的开展情况。

(一)什么是剥夺政治权利

首先,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刑罚;其次它剥夺的是罪犯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通常我们了解的剥夺政治权利都是附加适用的,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也是可以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有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也有同时执行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但通常最多的还是对罪犯徒刑、拘役的主刑执行完毕后继续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活动。

(二)我国剥夺政治权利开展的现状

我国法律目前仅相对原则地对剥夺政治权利执行作出规定,没有明确详细的执行规定,以致产生了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杂乱无章的状况,影响了我国司法的确定性和权威性。

1.法律规定层面仅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作了简单规定,《刑法》第54条作出了实体的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被剥夺了选举权、被选举权;也失去了集会、结社、言论、出版、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当然也不能担任国家机关的职务;同时也不能担任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刑事诉讼法》第259作了程序的规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在执行期满后,还需要书面通知本人,同时通知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也需要通知。

2.检察监督规定甚少,仅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57条作出规定,规定了公安机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活动由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可以针对公安机关没有依法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其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纠正。

3.执行的公安机关虽然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专门章节作了剥夺政治权利执行规定,但也存在原则性规定情况,仅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了重复,没有具体细化,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不能很好指导派出所具体执行好剥夺政治权利工作。仅在第311条规定派出所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工作,第312和313条规定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314条重复了《刑事诉讼法》对解除的规定。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存在问题成因分析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剥夺政治权利执行的规定比较原则,未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剥夺政治权利工作相对比较完善的社区矫正工作,需要明确细化相关部门工作职责。要完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制度,应当深入挖掘剥夺政治权利执行难的成因。

(一)公安机关系执行机关,目前相关法律法规没有细化具体工作职责,没有工作管理制度。派出所是具体负责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工作的执行机关,目前只有告知的规定,没有具体在执行期间如何监管管理规定。没有规定明确接收时核对好罪犯信息,办理接收登记,组织宣告,建立档案,并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即使开展了剥夺政治权利工作,也多是流于形式,没有措施围绕有利于监督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不行使这些权利进行监管,更没有保障被剥夺政治权利人员人格不受侮辱、人身不受伤害、财产不受侵占、劳动和劳动报酬等合法权益的相应举措。

(二)社区矫正机构对于解除社区矫正但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未届满的罪犯,存在未告知其到居住地派出所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的情况,也未能及时通知居住地派出所并送达法律文书。法院在作出判决后存在送达法律文书不及时或送达不准确的情况。监狱、看守所存在未告知假释、刑满释放但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未届满的罪犯到居住地派出所报到,未及时通知居住地派出所并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

(三)检察机关存在对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检察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情况,未能全面系统地开展相关检察监督工作。没有深入到辖区内基层派出所,就剥夺政治权利活动的刑罚执行开展情况进行专项检察监督,被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合法权益需要得到及时保护的监督意识没有形成,同样存在对剥夺政治权利执行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的情况。

三、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和检察的建议

剥夺政治权利工作应当多部门联合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各部门之间形成合力,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其他部门密切配合,检察机关负责法律监督。

(一)公安机关系执行机关,应当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工作。

1.需制定工作管理制度,并提高工作信息化水平,监管好派出所具体执行工作。派出所是具体负责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工作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接收时核对好罪犯信息,办理接收登记,组织宣告,建立档案,并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公安机关的监管措施应围绕有利于监督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不行使这些权利进行,而不应盲目地限定其人身自由。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般只有在人大或基层换届时才行使,派出所只要在适当时候向相关组织说明该名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无这两项权利即可。

3.游行、示威具有突发性,结社具有隐秘性,言论、出版具有随时性,因此若想事前控制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行使这些权利很难,公安机关还应当加强走访、电话访,建立方便、有效的公示和查询系统,使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情况能为人所知,并要求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定期向派出所汇报活动情况,要求其离开所居住的区域或迁居的,应当报派出所备案。

4.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工作中,应当保障被剥夺政治权利人员人格不受侮辱、人身不受伤害、财产不受侵占、劳动和劳动报酬等合法权益。特别是期限结束后应当及时恢复其政治权利。

(二)社区矫正机构、法院和监狱要与公安机关形成合力

1.社区矫正机构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执行工作,确保不因信息对接不畅而导致漏管出现,有自愿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针对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心理辅导、就业指导和职业培训的,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组织其参加。社区矫正机构对于解除社区矫正但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未届满的罪犯,应及时告知其到居住地派出所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刑罚,并及时通知居住地派出所并送达法律文书。

2.法院在作出判决后要及时送达法律文书并保证送达地点的准确性。同时公安机关要加强同法院的协作,定期不定期的获取法院判决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信息,同时加快信息共享的建设,避免剥夺政治权利人员出现脱漏管的情况。

3.监狱、看守所应当告知假释、刑满释放但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未届满的罪犯到居住地派出所报到,及时通知居住地派出所并送达法律文书,公安机关同样需要与监狱、看守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针对未送达或送达不及时的,如果出现脱漏管情况,明确责任,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

(三)检察机关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

1.规范开展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检察监管工作。通过深入到辖区内基层派出所,就剥夺政治权利活动的刑罚执行开展情况进行专项检察监督,采取查阅档案、工作台账、询问相关派出所民警等方式,及时了解公安机关是如何监管被剥夺政治权利对象的。

2.被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合法权益需要得到及时保护,通过走访,与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及其亲属谈话,听取其对公安机关监管活动的意见,了解公安机关是否存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况,向罪犯原单位和基层组织了解,核实其遵守规定的情况。

3.要求公安机关加强剥夺政治权利监管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中对剥夺政治权利的要求依法开展监管活动,严防脱管漏管虚管。针对存在的问题,要求其及时改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区别情况采取口头纠正意见、制发检察建议书或者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督促其规范执行。

四、结语

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不能给罪犯造成直接的、有形的、物质的损失,因此不能形成有效的威慑力,实践中由于法律法规的欠缺、执行与检察机关重视程度不够和威慑力不强等原因,往往导致剥夺政治权利刑罚形同虚设,执行机关没有监管或者监管不到位,剥夺政治权利人员故意或者无意间就出现了脱漏管和失控的情况。真正落实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推动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工作依法、公正、有序高质量开展,既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又能维护法律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才能更彰显我国司法活动的权威性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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