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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实务问题研究
时间:2023-12-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实务问题研究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韩丽梅、葛畅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上强调“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就没有经济社会稳定运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也难以得到保障”。近年来,网络诈骗手段层出不穷、花样百出,让人防不胜防。网络安全问题不断成为热点、焦点问题。非法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以下简称“两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势严峻。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行动,全面激活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适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存在哪些特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适用中存在哪些突出问题?检察职能如何与打击电信网络犯罪结合,以更好的防治网络犯罪?本文以七星关区院近年来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为视角,分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特点、实务中的问题等,浅谈检察机关如何发挥检察职能让网络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

关键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电信网络诈骗 检察职能

20191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过不了互联网这一关,就过不了长期执政这一关”。可见,网络安全不仅仅关乎民生安全,更关乎着政治安全、国家安全。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却呈现增长态势,不断影响着人民的生活,损害人民的利益,损害国家的利益。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井喷式的增长,办理“两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屡禁不止。“断卡”行动全国范围内深入推进,“断卡”行动全面激活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罪名的适用。笔者以七星关区院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为视角,找准检察工作的切合点,浅谈检察院如何发挥检察职能以更好地服务网络安全。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基本情况

据统计,近三年来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审查逮捕案件149218人,审查起诉案件3263人。其中,20221月至4月共受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审查逮捕案件4149人,审查起诉案件5274人。

(一)案件受理具体情况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审查逮捕案件受理情况

    序号

    年度

    件数

    人数

    1

    2019

    0

    0

    2

    2020

    60

    87

    3

    2021

    89

    131

    4

    20221月至4

    41

    49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审查起诉案件受理情况

    序号

    年度

    件数

    人数

    1

    2019

    0

    0

    2

    2020

    7

    14

    3

    2021

    25

    49

    4

    20221月至4

    52

    74

从以上表格中可以看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从2020年开始被激活,之后不断增加。

(二)受理审查逮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趋势














从上表中看出,2020年到2021年受理审查逮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增长幅度不大。但2022年仅第一季度数量就已经达到2021年一半左右,主要原因是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力度比之前大,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成一定认识。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特征

(一)被抓获“卡农”居多,上线身份不明

两卡”用于上游的电信网络诈骗,被诈骗款流经银行卡、支付宝、微信账户等后转出。办理银行卡出租、出借、出售的是“卡农”,收购银行卡用于转账的是“卡商”、“卡头”。受理的案件中,被查获的基本上都是“卡农”。因为办理电话卡、银行卡需实名制,因此“卡农”身份信息容易确定,容易被抓获。“卡农”往往是因为贪图蝇头小利、受义气影响、被欺骗刷流水提高征信等被“卡商”、“卡头”利用。 “卡商”、“卡头”却无法确认详细身份信息,“卡商”、“卡头”反侦察意识较强,与“卡农”接触过程中不用实名身份,往往用绰号代替,因此无法确认“卡商”、“卡头”身份。“卡农”是相较于“卡商”、“卡头”获利少、危害性小的群体。对于“卡农”,等办案过程中量刑过重罪责刑不相适应,但不严厉惩处又达不到相应的打击效果。因此,司法办案中陷入两难境地。

(二)犯罪分工明确,犯罪手段隐蔽、流动性强

犯罪分子为了逃避侦查,犯罪手段日趋成熟、隐蔽,导致侦查难度加大。犯罪分子分工明确,有收卡人、转账人、后勤人员等等。犯罪分子以高价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手机、支付宝等后,被他人带到指定的酒店或汽车,再由另外的人将银行卡、支付宝等拍照上传他人后进行转账操作。犯罪地点往往都是在车上或在酒店,在车上操作时车辆不断行驶或在一个隐蔽的地方停留一小段时间;若在酒店操作转账,在酒店停留几日便离开。犯罪地点不断转换,流动性强。这些特点导致侦查难度大,很难将一个团伙一网打尽。

(三)不断出现案中案

随着“断卡”行动的推进,打击力度的加大,在巨大利益驱使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中不断出现“黑吃黑”的现象,衍生出案中案。如鲁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案中1,被告人鲁某某明知他人租借自己的银行卡用于络违法犯罪,鲁某仍将自己的银行卡出租,从而获利。鲁某某明知卡内有他人资金的情况下,通过挂失、冻结银行卡等方式将卡冻结,私自将激活银行,将卡内资金取出使用。

根据目前受理的案件,不仅仅是利用银行卡冻结后取出卡内资金,还有共谋犯罪,“卡农”之间共谋,在他人用银行卡转账过程,若有大笔资金转入,就乘人不备将银行卡抢走;或共谋,用支付宝进行转账时,抢登支付宝后修改支付宝密码。最后将银行卡、支付宝内非法资金取出私分。

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实务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界限不清晰

实务中,简单纯粹将银行卡、电话卡等出租、出借、出售的形成一定共识,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对于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后参与人脸识别、验证码收取等帮助转账行为的,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还存在一定争议。在实践中,一种观点认为提供帮助转账的行为证明主观上明知他人通过犯罪获得非法所得下帮助资金转移,客观上有帮助转账的行为。因此,应当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所以,实践中存在通过有没有帮助转账行为区分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做法。

但仅仅通过有没有帮助转账行为区分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因为:1.对于单人单案的犯罪,有没有参与人脸识别、验证码收取往往只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并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实,后续的帮助行为是用于转账时或登录时,提供银行卡的人并没有清楚的认识;2.人脸识别、验证码收取仅仅是用于手机银行app登录或进行大额转账时,但这作用等同于密码,且收购“两卡”时都要求告知密码。具体转账怎么操作,钱的来源等等都不清楚,卖卡人只是被当作工具使用,主观恶性与纯粹卖卡没有区别;3.若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那么如何认定犯罪的金额?一是若以银行卡流水的总金额计算,往往卖卡人提供多张银行卡,且银行卡流水有几千万、几百万、几十万、几万等等,若以流水金额定罪量刑,罪刑不相适应。因为卖卡人仅仅是出卖银行卡,主观上认为转账的资金可能是网络赌博的钱或是违法的资金,并不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的钱。二是若以现有报案人报案的数额认定,对于没有报案的、已报案但未取到相关材料的,存在遗漏犯罪事实。若以现有报案人的报案数额定罪量刑后,未报案的报案了或取得相关报案材料了,此时的数额又该如何计算,是补充犯罪事实还是重新量刑?实践中,被诈骗人数众多,不可能同一时间报案,若有新的报案人重新补充事实或重新量刑,那么对于一个简单的单人单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将无法在短时间内办结,将会持续办理一年或三年、五年,甚至更长的时间。

)查实的报案人被骗金额是否必须有3000元以上流经银行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事实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网络存储等技术支持,或这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根据201919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形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节严重”指“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因此对于卖卡人提供的银行卡,构成犯罪要求银行卡内流水达到一定数额。为证明银行卡内资金来源违法,是电信网络诈骗所得,需有报案人材料,证实被电信网络诈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千元以上认定为“数额较大”。因此报案人转入被骗款3千以上进入卖卡人银行卡内。

综上所述,对于卖卡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需其提供的银行卡流水共计20万元以上,且查实清楚的报案人共有3千元以上转入卖卡人银行卡内。实务中可能存在问题:卖卡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否必须要求查实清楚的报案人被骗金额必须有3000元以上流经卖卡人提供的银行卡?例如,A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违法犯罪,仍将自己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提供给他人用于支付结算,经查实,A的中国农业银行流水达到50万元。B报案称其被电信网络诈骗5千元,其中有1千元转入A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C报案称其被电信网络诈骗5千元,其中有1千元转入A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BC其余钱均转入其他人银行卡内。A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一种观点认为,A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为查实清楚的报案人被电信网络诈骗款仅有BC共转入的2千元流经卖卡人提供的银行卡,无法证实银行卡内其余金额是电信网络诈骗的钱。诈骗满3千元以上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A的银行卡内BC共计转了2千元,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达不到构成诈骗罪标准。

一种观点认为,A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虽然BC被诈骗款均仅有1千元流经A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但BC共计被诈骗的款已达3千元以上。且A的中国农业银行短时间内有很多笔大额金额转入转出,与以往A的交易流水、交易金额并不相符。根据A的个人情况,A并没有大额的资金。A供述卡内大额的资金都不是自己的,都是他人转入的。综上,足以推定A卡内金额都是违法犯罪的钱。这种观点认为只需证明卡内的钱是电信网络诈骗的钱,并不要求查实清楚报案人共计转入3000元以上,且交易流水达到,就构成犯罪。

、发挥检察职能让网络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

(一)完善立法、加强指导工作

实践中各地“两卡”犯罪情况、入罪不尽相同,一般会遇到罪名认定、管辖、数额认定等问题,虽然《电诈意见(二)》已经从理论与实践角度来解析“两卡”犯罪,并对实践中对“两卡”犯罪相关罪名之间适用争议问题进行了回应。但由于法律的抽象性及个案的不同性,适用中仍然存在一定问题,因此比较有效的方法是完善立法,同时加强案例的指导,进一步明确实践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形成司法共识。

(二)发挥检察职能,从源头防治,扩大宣传教育

为进一步扩大宣传教育,检察机关将防电信网络诈骗知识录制成短视频、印刷成册等,通过线上、线下联动,多方位进行宣传。典型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编写成典型案例,案例结合防电信网络诈骗知识,通过微信、微博、抖音等公众号进行宣传。防电信网络诈骗知识录成短视频,将视频放在宣传车上不断循环播放,宣传车开进社区、乡、镇、村中,扩大宣传受众群体。防电信网络诈骗知识印刷成册,通过法治进校园、法治宣传日等在学校、社区、乡镇等进行讲解宣传。

为进一步从源头上防治,银行是第一道关卡。银行守好第一关,防治效果才显著。防电信网络诈骗知识、普通电信网络诈骗手段、禁止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卡等知识制作成动画短视频,银行对办理银行卡、办理柜面业务的人员,集中一处进行视频播放。同时将视频放置于手机银行APP中,对于首次登陆银行APP的设置为播放完成才能进入页面。

(三)加强多机关沟通协作,多管齐下

对新开账户落实法律责任书面告知的程序,告知非法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对公账户是违法犯罪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检察机关联合银行、公安机关等单位建立银行卡交易库,对于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卡的人员全部入库。省、市两级机关加强领导,各个机关单位加强与银行、公安机关沟通协作,落实“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卡的5年内暂停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2的政策,切实让入库人员感受到犯罪带来的“不利”生活成本。




*韩丽梅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181981841951909903407@qq.com

葛畅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一级检察官13985884121


11参见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0981刑初163

22参加中国人民银行文件 银发(201985号第二(九)“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假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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