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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良性检律关系的几点思考
时间:2023-10-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构建良性检律关系的几点思考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黄玉梅


一、关于检律问题的初思考

曾在网络上看到一位检察官小梁分享了她生活中的这么一个故事:

结束工作回到家,女儿问及当天的工作情况时,小梁将作为公诉人出庭支持一起涉黑案件的公诉的工作形容为“跟人吵架”;当女儿问及其“吵架”的输赢时,小梁的回答是“妈妈代表国家,国家不允许妈妈输”。女儿听了,欢呼雀跃起来,一路小跑回到她的房间,继续写作业。小梁看着单纯的孩子,不禁心念一动,拿起手机,将刚才与女儿的对话和女儿的反应记录下来,发在了朋友圈。过了一会儿,朋友圈下有几十个点赞和几条留言,主要都来自同学、同事们。但有一条留言很特别,其内容为“有你这个国家撑腰的妈妈,你家娃当然应该高兴了”,小梁略感不舒服,看了一下这条留言来自一个不知道什么时候加了好友的女律师,于是回复道:“有你这个日进斗金的妈妈,你家娃更应该高兴。”没有想到该律师也还没有休息,很快回复小梁:“就算我们日进斗金,也是我们自己努力办案的结果,我们可没有人撑腰。”小梁一时生气,当即毫不客气地回复:“你们自己努力办案?你们是努力表演吧?”律师秒回:“你一个检察官,凭什么说我们表演?”小梁:“就凭我在法庭上看到的,有几个律师不是表演式辩护?有几个认真准备过案件?”律师:“你这样一竿子打翻一船人,你觉得合适吗?毕竟检察官、律师都是肩负法治使命的同路人。”小梁:“法治使命,你们配吗?不敢和你同路,别忘了,你们是为钱而来,我们是为正义而来。”大好的心情被破坏了,小梁不想再纠缠下去了,回复完这条,果断关闭微信睡觉了。

第二天一早,还在睡梦中的小梁被丈夫急切地摇醒了,快看,你上热搜了。睡眼惺忪中,小梁分明感受到丈夫眼神中的担忧,接过手机,一系列刺眼标题扑面而来:“公诉人,谁给了你鄙视律师的勇气?”“女检察官的道德优越感从何而来?”“国家不允许检察官输,那么律师就活该输?”此事引发了巨大的争议,也引发了我对检律关系的思考。

这个故事不单单是一个故事,它反映了在实际生活中检察官与律师之间的“对立”关系。小梁与律师的一系列对话中不难看出,作为检察官,小梁对律师这个职业群体是不信任甚至不够尊重的,更毋庸说将律师看作同检察官、法官一样肩负法治使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笔者作为一名检察人员,根据笔者的观察和亲身经历,事实上,同小梁持相同观点,认为律师唯利是图、“一切向钱看”、“表演式辩护”的检察人员不在少数。检察人员对律师群体这种刻板印象的形成,固然有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发挥作用的空间有限这种制度层面的原因,也有部分律师在执业办案中存在不良甚至不法执业行为,导致律师行业的整体公信力被削弱这种现实层面的原因,但是笔者认为,更深层次的原因存在于认识层面,需要从检察人员对检察官职业道德的认识角度予以剖析。

二、对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再认识

2009年9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以下简称《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规定“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是忠诚、公正、清廉、文明”。201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要求检察官必须坚持忠诚品格,永葆政治本色;坚持为民宗旨,保障人民权益;坚持担当精神,强化法律监督;坚持公正理念,维护法制统一;坚持廉洁操守,自觉接受监督。笔者认为,对于其中“公正”的内涵,有必要进行深入的解读。

首先,“公正”必然是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兼而有之,是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的公正。如《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第19条便规定了“树立程序意识,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维护程序正义”。然而,长期以来,重实体公正,轻程序公正是检察机关乃至所有司法机关都存在的一大痼疾。近年来,尤其是2015年检察机关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在检察机关得到很大程度的纠偏,但是远谈不上司法观念的彻底转变。第二,在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的公正观之下,树立人权保护意识,尊重诉讼当事人、参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人格,保障和维护其合法权益,以及尊重律师的职业尊严,支持律师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保障和维护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是题中应有之义。然而,如前所述,受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不少检察人员不重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对辩护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作用也缺乏正确的认识。以笔者办理的一起辩护律师控告案为例(笔者所在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的职责之一是承办公、检、法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控告申诉案件),该案中,原案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近亲属委托某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王某和实习律师李某担任张某的辩护人,承办检察官在仅听取实习律师李某的意见以及仅有李某在场见证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张某开展认罪认罚,违法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而承办检察官在被提出纠正意见后的反应是,认为反映该情况的律师是在“故意找麻烦”。事实上,诸如此类的情况在实际工作中并不罕见。不少检察人员对类似的似乎只是从程序上阻碍了律师的诉讼权利的行为并不以为然;面对律师提出的不捕意见、不诉意见、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等,往往也会持一种反感的态度。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尊重律师职业尊严,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保障维护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未成为检察官职业道德中被广泛认知和遵循的内容。第三,公正的职业道德揭示了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在诉讼活动中,检察官除了承担打击犯罪的职责,还必须承担保障人权、维护法制的客观义务,应当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既要注意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事实和法律,也要注意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事实和法律[1],才能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偏不倚,不滥用职权和漠视法律,正确行使检察裁量权”。基于上述事实,检察官在工作中,必须充分重视听取律师意见,同时尊重和保障律师会见、阅卷、申请调查证据等权利。而检察官与律师在庭审过程中的“吵架”,事实上是控辩双方通过对抗,发现案件客观真实以及正确适用法律的过程。

三、应当构建良性检律关系

基于上述剖析,回归到小梁的故事小梁对律师言辞激烈的抨击,与检察官的职业道德要求是不相适宜的。就在2021年11月3日,中国检察官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共同签署《关于加强检律良性互动、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的倡议书》(以下简称《倡议书》)《倡议书》明确提出,检察官和律师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检察官律师应当切实履行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职责使命,忠诚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全力协同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共同构建互尊互信、平等相信、正当交往、互动协同的新型良性检律关系。

检察官律师具有相同的知识背景,共同的法律思维、法律语言和法律信仰,在政治定位上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同属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在诉讼结构上,检察官和律师处于对抗地位,但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发现真相、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公平正义。只有检律良性互动,才能更好地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而要实现检律良性互动、构建良性检律关系,笔者认为,站在检察官的视角,在恪守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础上,还应当做到以下两点:一是正确认识律师职业的双重性。《律师法》规定,律师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显然,律师职业事关正义。但与此同时,律师肩负的这份公平正义职责始于与当事人之间包含代理费用的委托合同。应当承认,律师收费,天经地义。如果不收费,律师这个职业就难以生存和发展,维护公平正义也就无从谈起。“日进斗金”的“庸俗性”不能抹灭这个职业同时具有的崇高性。二是正确认识检察官的法律监督职责。在我国宪法中,检察机关的定位是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而在刑事诉讼中,律师的职责是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材料和意见。这种诉讼制度的设计,就在于使律师与控方形成一种诉讼对抗关系,防止对犯罪的指控变成对犯罪的认定。[2]律师制度的设立、刑事辩护制度的安排,有利于发现案件真相,防范冤假错案,实现公正裁判和提高司法公信力。检察制度和律师制度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既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与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密切相关。此外,监督者首先必须接受监督。在执法办案工作中,律师介入有效打破了传统封闭办案的模式,检察机关而言可作为一种重要的外部监督手段。在律师的参与和监督下广大检察人员应当有信心把案件办得更好

在全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构建良性互动检律关系,意义重大。只有真正构建起“亲”不逾矩、“清”不远疏的良性互动检律关系,服务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切实筑牢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同打造公正廉洁、风清气正的司法环境,才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参考文献:

[1]梁春程.美国检察官职业伦理规范的特色及启示[J].《人民检察》,2020(13).

[2]李益明、陈海军.良性互动检律关系的构建思路[J].《人民检察》,20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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