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检角度讨论
检察机关企业合规工作开展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赵纤纤、吕品*
一、企业合规综述
(一)引起合规工作的典型案例
1.安然事件
学过会计的同学们应该也会了解美国的安然集团造假案,其曾是美国的一个规模非常著名的重要能源企业,主要供应电力、煤气和电信业务,曾多年登榜于全美企业五百强。但是,在2001年11月30日,创始于1930年的安然公司却突然对外宣告倒闭,安然公司的股价跌到了零点二零美元,价值也由历史高位的八百亿跌到了二亿元,缩水至七百九十八亿美元,成为了美国有史以来最大的破产企业。安然集团倒闭之后,企业的多位高层管理人员先后都被进行了犯罪审查,并涉及了多类犯罪。2005年12月28日,安然公司的前一任首席会计师因涉嫌美国制定的证券欺诈刑事犯罪,被相关法院判处了7年监禁刑罚,同时下达的处罚还有125万美元罚金;随后,安然公司的其他高层管理人员相继因触犯骗取贷款犯罪、财务造假方面的犯罪、证券类及电信邮政类的欺诈犯罪、洗钱刑事犯罪、企业内部违规交易等多个类型的刑事罪名被科处相应刑罚。安然公司的倒闭,使得美国的有关企
业监管机构开始思考、构建具有实际效用的企业监管制度,开启了对企业的内部控制管理和合法合规管理的体系化建设进程。
2.安信达事件
作为上述财务造假的安然公司的财务审计公司,安信达会计师事务所也随着安然公司的破产及刑事处理接受了美国相关方面的调查。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安信达为了逃避一些审查,居然销毁了关于安然公司的大量会计材料。2002年6月15日,安信达被判处妨碍司法罪,并处罚金50万美元,同时判处的还有五年竞业禁止。安信达最终在被判处刑罚的同月,宣告倒闭。作为曾经全球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安信达,生命止步于当月。安信达公司的倒闭,导致美国的司法部门对企业刑事政策进行了调整,鼓励并激励企业从自身方面主动进行“自我监管、自我报告、自我披露和全力配合的方式”,来与司法部门换取更为宽大的刑事处理方式。
(二)企业合规的概念
参考陈瑞华老师《企业合规基本理论》一书,企业合规具有三个方面的意义。第一个方面的意义是字面意义,也即是说企业要“遵守规则或遵循法律规定”;第二个方面的意义是说企业为避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防止或减轻因违法违规而遭受的各种损失,所建立的公司治理体系;第三个方面的意义是通过建立有效的外部激励机制让企业合规发挥作用。
(三)我国企业合规的提出
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了民营企业座谈会,半年之后的2020年7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再次主持召开了企业家座谈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其先后两次主持召开的企业家座谈会上,均强调要鼓励、支持、引导、保护民营经济的良性发展,更要对当前市场上的各类主体给予平等保护。在2018年11月召开的第一次与企业家的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坚持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前提下,要“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并走向更加广阔舞台”。在这两次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更是多次强调“民营企业家要讲正气、走正道,做到聚精会神办企业、遵纪守法搞经营,在合法合规中提高企业竞争能力”。“法治意识、契约精神、守约观念是现代经济活动的重要意识规范,也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的重要要求”。自此开始,企业合规的相关提法渐渐活跃了起来。
二、我国企业合规工作的现状及面临问题
(一)我国企业合规雏形
我国的企业合规工作始于金融行业。2015年,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开始认识到企业合规工作的重要性以及必然性,发布了《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为“指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公司治理、培育合规文化、完善流程管理,提高银行业合规风险管理的有效性。2016年,《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出台,我国保险公司在各方面的合规方面的管理制度得到了进一步优化。我国金融行业各方面相继出台合规规范,慢慢形成了中国的企业合规管理的体系雏形。
(二)我国企业合规工作的历史沿革及存在问题
然而,一个现实摆在眼前,与国际行政、刑事多管齐下建设企业合规工作相比,我国的企业合规主要还是体现在行政方面。20世纪末,中国开始建立起了行政和解制度。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用和解制度来解决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一部分矛盾。2015年,随着“指引”的发布实施,行政和解制度走进来证券期货领域,企业合规的做法渐渐在行政监管领域活跃来了起来。一些违反行政法规的企业,可以通过提出对所在企业的合规建设进行有效地抗辩,进而换取一个较为宽大的行政处理结果。
尽管如此,与国际普遍做法相比较而言,暂且不论行政方面的企业合规做法效果如何,我国在刑事司法领域的企业合规工作还十分滞后。以在基层检察院的大量办案经验来看,一个企业一旦涉嫌刑事犯罪被立案,案件就像坐上了带着轨道的列车,一路驶向有罪判决的底站。中间如果没有强有力的介入因素,几乎很难改变案件走向。当然,从刑事办案质量的角度来看,这样的案件是没有案件质量问题的;但是,从社会效果、经济效果来看,案件的办理是否达到一个较好的效果,值得仔细分辨探讨。企业、企业家受到的刑事打击对于这个企业的发展来说,是极其大的,有些甚至会影响到企业存续状态。
(三)我国企业合规工作现状
2016年起,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等文件,在检察机关如何充分、有效地维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方面进行先行先试,作出了很是有效地探索。笔者所在的基层检察院,也积极地响应最高人民检察院及省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安排部署,对辖区内有关的涉案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优惠和支持。但是,也不能否认的是,上述所说到的对企业刑事方面的处罚和打击,现存的状况依然比较严峻。在刑事理论上来说,对企业单位及其相关的从业人员的入罪方面,有着严密的立法规定和司法解释,不过对于企业单位及其相关从业人员的出罪、抗辩、通过企业合规建设达到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方面,在我国刑事司法角度仍然未能建立起完善的制度机制。
三、从刑检角度讨论检察机关企业合规工作开展
(一)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
笔者登陆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刑事案件”“民营企业”“判决书”等作为关键词语进行了搜索,仔细研究了近些年来全国各个地区查处的企业涉嫌的刑事案件,罪名主要分布如下:串通投标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逃税罪、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走私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等。
上述罪名的地域分布也比较具有区域特色,比如在沿海发达地区,发案并判处的金融票证类罪名、走私类罪名较多;而在西部等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则更多地呈现的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行受贿类型犯罪。
从刑事案件的处理流程上看,涉企刑事犯罪的大多数案件的被告人提起了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甚至还有案件进入再审程序。
从案件的刑事判决结果来看,一部分判处了实刑,判处了轻缓刑的也不在少数,更有部分被告人经过二审、再审等法定程序依法得到了无罪判决。
在我国广大群众的传统道德观念中,“吃官司”总是件不光彩的事情,哪怕是“家庭官司”,也是一件极为不光彩的事情。企业、企业家如果也吃上了官司,带来的不但是企业商誉受到的影响,企业的经营也多少会面临一些现实障碍,比如摆在明处的就会直接影响到贷款银行信用评级、纳税信用评估,还有一些不容易量化的,比如企业经营状况,也必然受到影响。可以说,不加以区别的一刀切式刑事打击处理,对于社会经济发展来说确确实实是存在一定弊处的。
(二)刑检角度讨论刑事风险管理和企业合规工作开展
现如今,全球化已经不是趋势,而是现在我们所处的最大现实。在刑事司法领域构建、完善企业合规激励机制,也是大势所趋。参考国际做法,全面结合基层检院工作实际,笔者认为,从刑事检察角度,可以从这些方面进一步探讨:
一是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各种角度发现线索提前介入。刑检部门在办理普通刑事案件,尤其是涉嫌经济类犯罪案件时,善于主动发现涉企、企业合规类型线索,抽丝剥茧、层层深入分析企业经营、管理方面是否有涉刑风险。在发现线索提前介入过程中,善于向具备会计、审计等方面知识的专业人才学习,甚至可以探索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的合作,及时将企业涉法涉诉风险扼杀在萌芽状态,解除犯罪风险。
二是加强磋商,降低社会负面影响,增强社会正面影响。在办案过程中,刑检部门干警要善于结合目前开展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或直接与涉刑企业负责人沟通,或通过辩护律师与涉刑企业进行磋商,劝导涉刑企业主动进行企业合规的构建和完善,让企业积极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化解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集资诈骗等类似罪名中企业与从业人员、广大群众之间的矛盾,降低企业涉嫌刑事犯罪在社会的负面影响,通过正念引导企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增强其社会正面影响,促进企业、社会经济进入一个良性循环关系。
三是对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型强制措施的企业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在2021年的4月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十四五检察规划”),“十四五检察规划”明确阐述了检察机关要“做优刑事检察,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理念,同时也提出“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现代企业规制司法制度”,刑检部门可以将二者进行一个有机结合,对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涉嫌刑事犯罪的企业家实施羁押必要性审查,充分调研采取限制型措施对涉及的相关企业带来的利与弊,研判是否一定有羁押的必要性。探索对涉刑事犯罪的企业及企业家不捕、附条件不起诉等制度,落实刑事宽严相济政策。
四是结案后加强宣传,总结经验教训,深化理论研究。企业涉刑案件,尤其对于我院这种西部基层检察院来说,相对于其他罪名的普通刑事案件来说,占比低,少之又少,一年下来也未必有多少案件。所以一方面,在结案后,加强对进行企业合规工作后得到宽大处理的案件的宣传,向其他企业、向社会传递积极信息;另一方面,正是由于案件量的稀少,总结办案经验显得格外重要和有必要。承办检察官首先得有案例培育的理念,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善于收集案例撰写所需的素材,在案件办理结束后将办案过程中搜集到的素材、自己的思考进行总结,对企业合规工作进行理论与刑检办案实践贯通思考,形成更具有深度的理论研究成果。实质上,进行这种总结工作,同时也能倒逼刑检部门的案件质量更上一层楼。
当然,除此以外,检察机关也应当在进行常态化地开展刑检企业合规工作时,再从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主动履职、控告申诉部门在办理日常业务中化被动为主动等方式,积极发现线索,加强辖区内企业合规工作的引导和完善。同时,在加强企业合规工作的专项工作经费保障、企业合规专门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企业合规工作制度保障以及与其他单位和其他部门的联席会议即制度等方面,也可进行一番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