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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
时间:2023-07-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浅析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

--以兰某甲等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为例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陈玉沙、周青*

【摘 要】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案件事实的相似和案情的复杂,很容易将二者混淆。二者侵犯的客体、犯罪故意、主观目的及发生的场所都有着很大的区别,了解这些区别,对于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对案件罪名的认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寻衅滋事罪 故意伤害罪 区别

案情概要:兰某甲及其兄弟五人回家为兰父祝寿。席间,兰父告知兰某甲兄弟五人,李某当着村里众人的面羞辱兰家五子,不如李某家的一子,并差点动手殴打兰父。兰某甲等人知晓后,就相约去找李某的麻烦,来到李某家,李某正和第三人说话,兰某甲等人确认李某身份后,对李某进行殴打遂离开李某家。后李某报警处理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以兰某甲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将此案移送至检察院。经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审查后,认定兰某甲等人的行为系故意伤害罪。

对于同一案为何有两种不同罪名的认定,究其原因是没有把握清楚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之间的不同。本文将从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之间的区别展开。

一、寻衅滋事罪的渊源

故意伤害罪指行为人故意实施伤害他人的行为,导致他人的身体受到损伤的情形;寻衅滋事罪指行为人肆意挑衅,结伙斗殴,或骚扰他人或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从而对社会秩序造成破坏的犯罪行为。光是从二者的定义上来看,故意伤害罪显得“通俗易懂”,寻衅滋事罪则让人难以把握。

其实寻衅滋事罪在我国刑法中颇具争议,该罪源于1979年刑法中规定的“流氓罪”。1979年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聚众斗殴, 寻衅滋事, 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 破坏公共秩序, 情节恶劣的, 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984年11月2日最高检、最高法就办理流氓罪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运用法律进行的解答,其中列举了四种构成流氓罪的寻衅滋事类型:1.以打人取乐, 随意殴打群众, 或多次向人身、车辆、住宅抛投石块、污物等, 造成后果, 引起公愤的;2.在城乡市场强拿硬要, 欺行霸市, 扰乱正常贸易活动, 引起公愤的;3.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4.结伙哄抢、哄拿或任意毁坏公私财物, 情节严重的。1997年的新刑法将“流氓罪”分解为聚众斗殴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聚众淫乱罪,寻衅滋事罪。1997年新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正是对1984年11月2日最高检、最高法《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所列举出来的四种构成流氓罪的寻衅滋事罪类型的继承和修正,因此97刑法将寻衅滋事罪规定为四种情形,即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且情节严重的;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这里四种情形中的前两种情形均被要求具有恶劣情节。事实上,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寻衅滋事罪被多数人认为是一个口袋罪名,原因再于生活中发生的很多犯罪事实,看起来似乎都能够和寻衅滋事罪沾上边,这样就增大了对具体犯罪事实进行罪名认定时的难度。如兰某某等人故意伤害罪一案在侦查期间被公安机关认定为涉嫌寻衅滋事罪。

二、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之间存在的差异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十分容易被混淆,相似、复杂的案情往往使二者不容易被甄别,导致在罪名的认定上容易出现偏颇。其实二者还是存在不少区别的。

(一)侵犯客体不同

1997年刑法中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实施伤害他人的行为,达到他人身体受到一定严重程度的损害。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殴打他人”的情节也存在伤害他人身体的可能性。但是二者侧重的点不同,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身体健康权,寻衅滋事罪虽有侵犯他人身体权的可能性,事实上这种“随意性”直接侵犯的是社会公共秩序。由此可见,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在侵犯的法益上尽管有某些交集,但他们所侵犯的主要法益仍存在很大的区别,前者主要侵犯的是他人身体健康权,后者主要侵犯的是社会公共秩序,只不过后者在侵犯社会公共秩序的过程中有侵犯到他人身体健康权的可能性。

(二)犯罪故意和主观目的不同

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均属于故意犯罪,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在实施伤害行为时,其自身就具有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具有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的故意。

在司法实践中,两罪的行为人犯罪目的不太容易分清。因此要客观地、仔细地通过犯罪的动机、目的来区分一个案件应定罪名。故意伤害罪多由纠纷、矛盾引起,行为人大多是出于报复的目的,从而造成他人受伤的结果;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主要是为了达到其耍威风、寻求精神刺激及逞凶斗狠的目的,故意在公共场所闹事或随意殴打他人造成社会秩序的破坏。

以兰某甲等人故意伤害案为例,兰某甲等人系在兰父告知与李某的纠纷后,对李某进行殴打的行为是为了报复李某,其目的并不是为了耍威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逞凶斗狠。

(三)犯罪对象不同

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一般是由于先前与人有纠纷矛盾或者受到伤害而出于报复目的采取犯罪行为,因此其针对的对象具有明确性和相对性,所以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会直接作用到具体的物或者具体的人。寻衅滋事罪中行为人是基于逞强斗狠,耍威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目的,对于致人受伤的结果是持放任的态度,并不是针对特定的某一人,其犯罪对象具有随意性和模糊性。

兰某甲等人故意伤害案中,兰某甲等人事先已知李某与其父有纠纷,且商议去李某家找李某的讨要说法。可见,兰某甲等人就是为已经存在的纠纷而蓄意找李某进行报复,其主观目的、犯罪对象均是明确的。

(四)犯罪行为发生地不同

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他人身体健康权,处于报复为目的而采取的行为,同时也由于其犯罪对象的明确,其行为一般发生在特定的场所,或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他人的阻拦等,行为人一般会选择较为封闭或隐秘的地点。寻衅滋事罪侵犯的法益是社会公共秩序,为了达到自身逞强斗狠、耍威风、取乐、吓唬他人、寻求精神刺激目的,加之其犯罪对象的随意性,行为人往往会选择非特定性的公共场所借故生非,当众闹事。在实践中仅仅只是依靠犯罪行为发生地来判断二者之间的区别是不够的,不排除故意伤害罪发生在大庭广众之下,也不能排除寻衅滋事罪发生在相对封闭的场所。不过行为发生地在判断二者之间的区别也能够起到一定作用。

三、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之间的存在的交叉

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在侵犯的法益均涉及到他人的身体健康时会存在交叉和竞合,这也就是为什么在司法实践中容易让人混淆的原因。最为明显的是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殴打他人,并导致他人受伤(轻伤)的行为,此处殴打致伤本身就与故意伤害罪中的致人轻伤是一样的性质。故意伤害罪侵犯了他人身体健康,但是此处的寻衅滋事中“随意殴打他人”也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因此该行为本身就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不过,此处认定该行为为寻衅滋事罪不仅仅是要求对殴打结果要造成对他人身体的伤害,同时仍然要满足对的伤害行为具有“随意性”的要求。

如办案过程中所遇到的常某某、吴某某寻衅滋事罪一案。2022年9月16日凌晨00时许,常某某、吴某某在烧烤摊上吃宵夜喝啤酒的过程中与另一桌吃宵夜的黄某、胡某等人因喝酒问题引发矛盾,常某某、吴某某等人结账开车离开烧了烤摊后。常某某、吴某某等人开车行驶到某烈士陵园路口处,又觉得一同前去吃宵夜的张某被黄某等人瞧不起,常、吴二人感觉心里面不安逸,便开车返回烧烤摊那里找黄某某等人人戳气。常某某提着一个啤酒瓶下车与黄某、石某大声争吵,吴某下车后随即从自己驾驶的小车后背厢里面拿了一把装修用的斧头藏在自己的牛仔衣内。双方争吵的过程中常某某用斧头将劝架的魏某某砍成轻伤,将罗某某、葛某某砍成轻微伤。此处常某某、吴某某随意殴打他人并导致被害人受轻伤的行为和故意伤害罪中的致人轻伤的行为之间就存在交叉,但最终在认定罪名时仍以寻衅滋事罪认定常某某、吴某某的行为。

四、兰某甲等人故意伤害罪案分析

通过上述对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之间区别、竞合的分析,兰某甲等人殴打李某的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更为准确。其一,兰某甲等人殴打李某的行为系为报复李某与兰父发生纠纷一事。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意图是出于报复为目的,并不是为了自身逞强斗狠、耍威风、取乐、吓唬他人、寻求精神刺激。其二,兰某甲等人侵犯的法益仅是李某的身体健康权而不是社会秩序,事发地点也是在李某甲,具有相对的隐蔽性,并没有让不特定的群众所知,没有扩大社会影响,没有影响到社会秩序。其三,兰某甲等人从一开始就知道要殴打的对象是李某,众人到达李某家后,除了李某本人在场外,还有第三人在场,但是兰某甲等人动手殴打李某时,并没有伤及第三人,可见兰某甲等人针对的对象是明确的。并没有体现出寻衅滋事罪针对犯罪对象所具有的随意性和模糊性。这就与另一个案例有明显的不同,林某某酒后持刀在路上闲逛,与雷某插肩而过时,认为雷某辱骂自己,便用刀将雷某砍伤。调查发现,雷某与林某先前并无纠纷矛盾和仇怨,不存在林某蓄意报复的可能性。林某持刀在路上随意砍伤人的行为,正是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破坏和对公众在公共场所安全感的威胁, 当时如果路过的不是雷某,而是其他人,我们也不能排除林某某会随意动手伤人的可能性。而这一随意性正是故意伤害罪不具备。因此,兰某甲等人殴打李某的行为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林某某的行为则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五、结语

本文所引用的两个案例事实都较为简单和清晰,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很多更为复杂的案件,导致在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的认定上十分困难,看似为故意伤害罪实际又牵扯到寻衅滋事罪,二者交叉混乱,让办案人员难以辨别其真伪。作为办案人员,我们要通过深挖二者的区别,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积累经验,帮助我们在遇到负责案情时能够准确认定案件性质涉及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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