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聪
安聪
党组书记、检察长
领导班子 公益诉讼随手拍
官方微博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今日头条
今日头条
  视频中心 >>
【国家安全教育日特辑】维护国家安全,个人能做什么?
【国家安全教育日特辑...
当前位置:首页>>理论探讨
在刑事检察办案中推进矛盾化解工作
时间:2023-06-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祖章曼、叶澄澄

坚持人民至上,以“案结、事了、人和”为目标推进矛盾化解工作是做优新时代刑事检察的重要内容之一,在依法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进一步发挥好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使群众的利益诉求得到规范化的表达。

关键词刑事检察 法律职能 矛盾化解

一、矛盾化解工作的必要性

(一)刑事检察工作承担着矛盾化解的职责。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中不可避免接触社会矛盾,甚至处于“关口”位置,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肩负着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是社会矛盾化解的主体之一,检察机关的职能、追求目标是与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相一致,刑事检察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执法办案不是生搬硬套法条,给予当事人法治意识的普及、当事人情绪的法律抚慰和救助才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彰显司法温度。

(二)延伸检察职能需要处理好依法办案与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不是简单的惩罚与打击,依法办案与化解矛盾不是割裂与对立的关系,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是检察机关化解矛盾最基本也是最有力的手段,在执法办案中不仅要保证案件依法正确处理,也要坚持把化解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始终,把化解矛盾当做执法办案的重要组成部分,让办案过程成为化解矛盾的过程,成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过程。

(三)化解社会矛盾是检察机关助推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中具有打击和化解的双重作用,既维护法治权威、打击惩罚犯罪,同时还要注重保护当事人权益,如弱势群体的诉求。检察机关不仅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也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衡量法律监督工作的成效,不仅要看办理了多少件案件,也要看是否化解了矛盾纠纷,是否做到了“案结事了”“定分止争”,在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的同时,调停社会矛盾和平抑冲突纠纷,实现打击犯罪和化解矛盾并重,有效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既是检察工作内涵的要求,也是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

二、刑事检察工作在矛盾化解中的作用

(一)保护和安抚被害人,防止互相侵害行为发生。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以及盗窃、诈骗等侵财犯罪都有特定的被害人,被害人在自身权益遭受侵犯后,产生不满甚至报复心理,如果不及时阻断可能会出现被害人与嫌疑人互相侵害的情形,这种情况下通过行使公诉权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被害人不再遭受新的侵害,安抚被害人,避免当事双方的矛盾冲突升级。

(二)惩戒和教育行为人,预防其重新犯罪。犯罪则要受到相应的刑罚,刑事办案中首先要做的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行为人公正地定罪量刑,罚当其罪,同罪同罚,避免量刑不均衡,切实做到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让犯罪分子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早日回归社会,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刑罚具有一定的预防犯罪作用。

(三)震慑犯罪,遏制犯罪行为发生。刑事案件中不可避免蕴含着一种或多种矛盾纠纷,检察机关开展刑事检察工作,履行批捕、起诉职能,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并经人民法院审判,依法惩处犯罪,震慑犯罪,可以遏制矛盾冲突的发生,从而维护治安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三、刑事案件中呈现的矛盾特点

(一)矛盾和诉求多元化。刑事案件最直观表现之一是社会矛盾,随着进入诉讼过程的案件数量增加,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司法活动的关注度明显增强,对司法公正和案件办理效率的要求也不断提高,对于案件涉及人数众多、或者涉及弱势群体、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的案件可能呈现出更多或更复杂矛盾纠纷,和追求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一样,案件中既存在当事人如经济权益的要求,也有其他程序上的诉求,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还会存在对案件处理方式引发的涉诉上访甚至舆情炒作来宣扬案情,引起社会关注,造成不良影响。

(二)被害人存在认知差异。作为案件中被害人,其对于权益的保障具有强烈的诉求,对于案件所处环节及对于行为人的定罪量刑也极为关注,目前检察机关也畅通很多便民渠道,可以查看案件所处阶段,在听取被害人意见时也会告知拟处理意见,受以往思维观念影响,一些被害人认为对行为人不捕、不诉是在纵容犯罪,“关起来”才是惩罚犯罪,如某些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涉及人数众多,事关财产安全群众情绪不稳定也在所难免,从另一方面来说,与惩罚犯罪相比劳动者更希望获得应得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涉案当事人可以赔偿那么则可对其从轻处理,对此,检察机关会考虑当事人的赔偿能力作出不批捕的决定,并要求行为人尽快履行支付义务,但于被害人而言,若权益没有及时得到实际保障,那么就必须要惩罚行为人,若是释法说理工作做得不到位易造成被害人的不信任和抵触反感情绪,便会出现对检察机关处理决定不服,认为行为人没有被采取羁押措施是对行为人的“偏袒”,放大不满情绪,质疑司法公信力,更有甚者会采取过激方式来追讨劳动报酬,激化已有矛盾。

(三)邻里纠纷仍是化解矛盾的关键。基层检察机关轻刑案件占多数,其中大多案件涉及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以涉及人身安全的故意伤害案件为例,邻里纠纷对于许多办案人员而言已熟悉不过,邻里亲属关系属于人在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交往关系,但易引发矛盾,甚至出现积怨已深的情况,在促进当事人双方和解时对抗情绪激烈,不愿意和解,影响邻里关系的修复。一方面对于当事人双方来说矛盾没有解决,犯罪嫌疑人在接受惩罚后仍然需要回到原来的环境中继续生活,打击处理可能导致矛盾升级,另一方面对于办案来说“案结”并没有“事了”。

四、在刑事办案中推进矛盾化解工作

(一)及时评估预警,防止引发涉检信访等突发性事件。案件承办人员对其办理的案件是否会引发突发性或群体性涉检信访事件应强化风险评估意识,尤其对于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同意公安机关撤回等决定的案件,注重将涉检信访风险与案件实体、程序内容一并考虑,避免因执法不当引发舆情,充分发挥提前介入助推源头控制的作用,及时发现不稳定因素问题,及时排查化解风险,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的发生。

(二)把执法办案工作向化解社会矛盾延伸,认真开展释法说理。在坚持及时依法批捕、起诉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注重释法说理,释法说理是促进检察机关公正执法和提高执法公信力的重要体现,毫不夸张地说在化解矛盾中起着重要作用,这要求办案人员全面掌握案件情况,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和诉求,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针对当事人矛盾较为集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开展释法说理,明晰当事人对法律的不解和疑惑,例如向被害人阐明不批捕案件的理由,讲明行为人的社会危险性等,通过“送法”引导群众依法维权、有序维权,依法合理表达诉求,从而增强群众对检察机关决定的理解和认同。

(三)依法规范办案,充分发挥公开听证的积极作用。对于司法而言,其最高的价值目标,第一是公正,第二是效率,刑事司法亦是如此。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坚持和维护司法公正是化解社会矛盾的关键所在,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应正确把握和诠释法律,遵循法定程序和司法活动的内在规律,正确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性质,正确认定罪与非罪,并根据行为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准确定罪量刑,及时处理,公正处理,这样才能更好安抚被害人,消除报复心理,让行为人认罪伏法。同时,案件办理中要用好公开听证制度,必要时可通过邀请双方当事人参加听证,为当事人既解“法律结”,又解“心结”,从而消除分歧、化解矛盾。

(四)强化对侵害公民权益刑事案件的调解与和解工作。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案件,行为人和被害人双方构成了特定的矛盾双方,在审查此类案件时需要着重考虑化解、弥合当事双方的矛盾,既要坚持依法惩处,也要体现当事双方谅解、和解的意向,对于轻微刑事案件一方面可以对双方当事人劝说教育,促使行为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返还被害人的财产等,减轻犯罪的危害后果,争取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谅解,如在被害人自愿的前提下,给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创造协商解决矛盾的平台,及时、充分补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引导和帮助当事人化解积怨。另一方面也要最大限度兼顾各方利益诉求,案件中大多数的矛盾源于利益冲突,促进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商,和平解决纠纷,把握好批捕关、起诉关,减少对抗,当然,对于当事人已经和解的轻微犯罪,也应依法对行为人从宽处理,体现宽严相济的精神,减少对立,最大限度化解矛盾,恢复正常的人际关系。

(五)充分利用司法救助,体现司法人文关怀。社会矛盾纠纷不是一成不变,单靠某一部门就能全面有效解决的观念已不适应矛盾纠纷多样化的时代特征,实践中应加强刑检部门和控申部门的联动,实现防治控的良好衔接和法理情的有机融合,对被害人因受犯罪侵害而造成严重经济困难或者行为人因犯罪造成自身家庭严重经济困难的案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进行司法救助,避免被害人因陷入经济困难而申诉、上访,帮助其回归正常生活,最大程度减少因案致贫、因案返贫发生,更好地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平息纠纷、化解矛盾、维护和谐是司法机关必须承担的时代使命,也是司法的一项重要价值功能。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不仅有监督法律正确实施的职能,肩负着追诉犯罪的使命,也承担着化解涉检矛盾的责任,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检察职能的行使,既在行使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能时,也要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因为刑事案件处理的结果很大程度上影响矛盾化解的结果,不仅要把案子办得准,也要把案子办得透,办案中正确把握化解社会矛盾的着力点,才能进一步增强化解矛盾的实效性,从而不断提高办案的质效。


 
版权所有: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正义网 工信部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