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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信网络诈骗的治理
时间:2023-05-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卢瑶、丁龙柏

摘 要 电信网络诈骗行为于2000年以后在我国各地快速发展,并随着电信技术的发展和网络能力的不断增强而持续发展提高,现已形成主要的损害财物类刑事犯罪形式。由于遭受电信网络诈骗导致被害人抑郁、自杀等极端情况屡有出现,而这种犯罪行为也已成为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财富安全和危害社会和平安定的重要问题之一,因此公安部门要与政府通信部门和互联网运营商、金融机构和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新媒体等共筑多元防治网络系统,从小切口着手,注重在前端预防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做到对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的源头控制和依法治理,从而有效预防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关键词 电信 网络 诈骗 治理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概述

电信与网络安全诈骗犯罪,主要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通过结合社会现实生活、运用媒体面向不定对象或特殊群体宣传的虚假事实,精确把握被害人心态,引导被害人上钩受骗,实现了骗取别人钱财的目的。

从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发生至今,对于这种犯罪行为的具体认定一直是众说纷纭,各方专家从各个方面提出自身的观点,但是从具体内容的分析大都涉及以占有为目的、利用通信和互联网的手段、虚构真实和隐藏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这几方面内容。在2018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其中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概念首先进行了规范,即电信网络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计算机、短信、互联网等通信计算机网络手段,编造真实,设计欺骗目标,进行远距离、非接触式欺骗,以骗取公私财产的活动。

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类型及危害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类型

电信网络诈骗早已成为了侵犯公众财产的一种毒瘤,尽管公检法部门正在对其依法打击并严惩,但罪犯的花样却变的越发多,也更加迷惑了人民群众的眼睛。据中国公安部门统计,该罪大致上可以分成四十八种不同的类别,2021年2月1日我国反诈中心发布了网上刷单、假冒客服电话退款、假冒“公检法”、“荐股”、虚拟购物、假冒熟人等十个高发的诈骗罪类别

1.网络刷单类诈骗

该类型也是中国发案率最高的电信网络欺诈作案类型,犯罪嫌疑人利用在QQ群、微信群等中发布消息招收兼职或刷单人才,并打出“在家轻轻松松月入过万”的幌子,招揽青年人前来应聘。应聘者在顺利进行一二次刷单后,“老板”会按照规定的数额支付报酬。而此后,求职者便信以为真,并开始进行更大额度的刷单。在这种诈骗中,罪犯利用被害人的逐利心态,先使其尝到一些甜头,进而卸下了提防之心,最终遭受重大损失。

2.冒充客服退款类诈骗

现在不少人在处理快递包装的过程中可以会直接扔掉快递箱子,又或者不会处理好自己的身份信息,而这种个人信息可能很快就落到了犯罪分子手中,或通过其他形式购买个人信息,随后假冒网购客服人员,以网购售后相关事务办理为由,实施诈骗行为。

3.冒充“公检法”类诈骗

假冒公检法类诈骗罪也是目前成功率最大的诈骗罪形式,指罪犯通过假冒公检法人员,指挥被害人进行转账活动。等被害人根据罪犯的指令行动后,就会发觉与这些所谓的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机关人员早已联系不上,所转移的款项也就不能够再转回自已的帐户了。在这种诈骗中,罪犯利用公安机关检察院和司法机关部门在广大人民群众心里的震慑效果,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慌心理,在不胜其扰之下就任其摆布。

4.“杀猪盘”类诈骗

“杀猪盘”是一种网上流传词,原意是放长线养“肥猪”,养的越长,骗的越狠,是指骗取罪犯运用网上联谊或交往,在取得对方信赖以后,再进行引导受害人投资理财的活动。罪犯一般先在各类婚恋网上中设置了虚假的身份资料,和受害人闲聊谈心,在了解对象的个性后,再把自己打造成和对象志同道合的好朋友,从而迅速地缩短了双方的时间,继而双方互换了相片,以表示诚意,追求受害人,最后双方就结成了男女朋友关系。在他们双方都完全产生了信任关系以后,罪犯就展开实际活动了。罪犯还会给他们推荐投机应用软件,号称“稳赚不赔”“低成本高利润”,而受害者们起初也认为不靠谱,不过当获取利益而且还能够提现时,就会对它深信不疑了。而罪犯还会使用投机软件系统的后台来操控利益,投机的越来愈好利益也就越来越高了,在你的钱可以完全投入以后,进行拉黑,让受害人失去财物。

(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危害

犯罪行为人最直观的目的便是不法取得被害人的财产,而这个钱财既可以是被害人的“血汗钱”、“救命钱”,也可以是公司的周转流动资金,如果被骗走会对被害人及其家人或是工作单位带来很大麻烦。这样被骗的经过也会让被害人形成自身消极心态,致使被欺骗,如果对这个错误的心态倾向没有有效引导就可能会引发抑郁症、自杀等极端事件发生。比如在徐玉玉被欺诈案中,九千多块钱的费用都是向家里人四处借的钱,对徐玉玉而言是一笔巨款,是她可以顺利步入学校的希望,而没有了这个资助也就意味着没有了改变人生道路的机会,而没有了这个资助就最终让她丢掉了人生。同年,由于资助被诈骗而致使被害人身亡的悲剧又在宋振宁身边重复上演。所以,对广大人民群众的财物和身体的直接性伤害,是对电信网络上诈骗罪犯最直观的损害,因此就算被诈骗资助可以收回,对被害人的身体损害也是不可逆的。

在当前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例中,不乏假冒上级政府机关领导、公检法人员和社保机关人员等政府职能机关领导干部进行诈骗的案例,这类案例的大量出现也在较大程度上破坏了政府机关的良好形象,也削弱了社会公众对政府机关的信任度。部分受害者在被诈骗后采用了全盘否定的心态,对任何事情都会心存怀疑,对任何主体一概选择了不信任态度,这将给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造成极大的麻烦。此外,被害人通常都期待政府机关可以协助自己挽回被诈骗经济损失,但一旦经济损失的财物挽回无望,被害人就会对政府机关完全没有信任,更有甚者还会采取破坏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报复社会等个性极端做法,而在实际中被害人到派出所索要被诈骗钱财的事情也屡有出现。如此一来,会使被害人对政府机关完全没有信任与信心,对政府机关的公信力产生了极大打击,长此以往将会损害安定秩序的社会发展,影响国家的安定发展。

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困境

(一)立案标准设置较高

按照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以下简称《意见》)中的第一款,运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进行欺诈,骗取公私财产价值3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可以单独确认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从上述情况出发,如果是被害人的被骗取财产不能超过三万元,警方不立案调查是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

此外,电信互联网诈骗主要是依靠互联网来进行无接触式诈骗,过去的诈骗犯罪一次仅仅有1个或者2个被害人,而现在的这种互联网诈骗可以同时用去诈骗几百或者上千名被害人,也或许犯罪行为人设置的诈骗数额并不多,只有数百甚至几千块钱,不过由于积少成多,所以诈骗数额算下来也可不是一个小数目。再者,由于犯罪行为人利用网络躲避了警察的审查,更不会是任何犯罪活动地点、作案手段等这些,使得民警对他们无计可施。所以就算公众去报了案件也并非都是可以达到立案条件的,一般百姓也会对国家机关慢慢丧失信任。

(二)跨境证据获取难度大

在国家对电信及网络欺诈等犯罪活动的严重打击形势下,罪犯逐步把作案窝点迁移国外以躲避国家法律惩罚,同时东南亚各国区域也成为了罪犯的重要选择之地,其间的影响因素存在多种多样的。

东南亚地区各地大都与中国的相邻,而这里的越南、缅甸、老挝等三国都与我国相邻,且当地人民也普遍都会讲汉语,通行的货币均为人民币,所用的移动通讯设备和网络也与外人们在境内所用的设备相同,这使得外国罪犯在当地进行犯罪就如同在境内工作那么简单。在各种有利因素的帮助下,大批罪犯通过旅行社团队游和背包客的形式,轻松地走向了罪恶的“天国道路”。和与犯罪分子联系紧密的中国“赚大钱”相比,各地之间的警察配合程度有待提升。警察在侦办跨国的刑事案件中,往往因为在国外不是执法权的中心,就无法在国外进行侦察工作,也就无法在国外对罪犯进行逮捕;中国还未能与上述发达国家或者地方广泛形成共同对抗此类犯罪行为的机构和系统,跨国办案缺少法律依据,也就使得跨国刑事案件侦办难度很大。

(三)电子证据提取存在困难

公安机关侦查破案困难的主要表现,是对网络电子数据信息的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困难。调查取证也是整个侦察工作必要的一环,不但事关此案是否顺利告破,同时也对于将刑事案件移送审理后,让犯罪分子罪当其罚起着决定性意义。办案民警在实践过程中,往往因为对获证流程的执行不严格而致使在质证制度操作环节中发现该证据具有重大瑕疵;电子数据被罪犯删掉、损毁后,无法恢复致使还原犯罪事实失效;由于保管不善,造成的电子数据灭失等情形也时有发生。侦查政府机关在取证活动中所面临的这些挑战,将使电子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实现真实意义面临许多障碍

(四)犯罪行为隐蔽性强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最常见的特征是利用网络传播媒体进行作案,具体表现在犯罪嫌疑人和目标侵害人多进行非接触式通讯,具有很大的隐蔽性,打击处理比较困难等。一是电信网络诈骗行为对被害人较不易发现。通过调查实际情况不难发现,一些犯罪嫌疑人直到公安机关发现或告诉其遭遇了电信网络欺骗之后,仍不知其早已中了犯罪分子的陷阱;又或者即使尚未损失大量金钱,但仍认为犯罪分子嫌疑人的一面之词而坚持给他人汇款。二是公安机关无法精确侦察和定位。当前,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强化了对社会个人隐私信息的维护,公安机关可以在有关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对公民个人的信息内容进行严格管理和维护,但却很难精确识别每一个转账的实际状况,也就无从确定人民群众是不是真的正在遭遇电信或网络欺诈。

四、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的完善路径

(一)适当调整立案标准

从人们被骗的心态上来看,在他们被人骗取财物之后,必然是要向国家索取帮助的,也就是要国家帮助他们抓到欺诈份子,所以如果是此时的公安连立案都不能进行,很恐怕会产生一些不好的连锁反映。他们就会更加沮丧,缺乏了安全感。此外,受害人被骗取钱财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都会陷入不安、悲伤、悔恨的心境之中,及时立案可以缓解他们的精神压力,宣泄内心的抑郁情感,更有助于社会的安定。

(二)建立远程线上取证机制

针对同一个区域内新出现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侦察工作人员必须用全新的目光去审视它,因为对于同一段时间内新发生的欺诈犯罪必然有着共同点。公安机关负责人要把握重要线索,通过网络平台,把线上获证消息与线下检查监控衔接到位。如果罪犯在骗取的整个过程中均采用了假名字,以及他人的虚构身份信息,侦查人员就要动作迅速,在第一小时内就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的虚构身份,然后再通过已锁定的虚构身份信息对其实施监控追踪,从而确认其真正的IP地址,在锁定实际住址信息之后再确认实际中的实际住址信息,也就做到了由虚构身份到真实身份的落地查控。

(三)完善电子证据保全措施

电子资料的固定与保存只有合乎法定要求方可作为资料在案件中运用,如果以不法方式取得的,将会被消灭。据此,不断完善相关的固定和保存方案,尽量减少保存过程不规范问题,可大大减少由于过程不规范而导致材料存在缺陷甚至材料被排除的情况,有助于严厉打击电信欺诈犯罪行为。

侦察技术人员还需要对当场的电子数据消息全部记录下来,并对当场电子的运行情况加以详细记录,防止在信息收集过程中出现任何的差错情形。而如果是进入当场以后发现所有电子都处于正常运转状态,就需要马上对各网页予以照相,并对网络聊天笔录、电话笔录等相关信息加以仔细记载

(四)完善反诈预警机制

政府机构和互联网运营商在积极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监管的过程中,必须主动履行一定的社会责任。电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固定电话应用和移动电话卡购买的监管审查,特别是实施移动电话互联网接入实名制。由于使用一次性电话卡是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者的主要欺诈手段,互联网运营商应加强对申请无线网络使用的身份信息的验证,严格执行内部监督监测制度,加强打击和处置假冒基站等为电信和网络诈骗提供便利的商品和场所。并与公安机关负责人进行协作,对售卖公民信息的商业活动以及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要坚决打击处理,对怀疑电信网络诈骗的用户以及有关活动加强监测,并对有关接触人进行示警,以尽最大程度地减少电信网络诈骗分子作案的空间。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产物,其高发频发的因素也是多种多样的,涉及我国法律立法规范、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身防范意识、公安政府机关的打击力量,以及社会有关行业的监督力量等各种因素。这种犯罪在短期内无法自我消除,也无法随着仅仅某一方面因素的提高而产生实质的改变,必须社会各行各业共同参加才会获得较好的整治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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