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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贯彻落实中的辩证法问题研究
时间:2023-03-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摘 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是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的一项重大刑事政策,旨在规范刑事强制措施适用和起诉必要性裁量。办理案件过程中,为有效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需秉持系统思维、辩证思维,处理好少捕慎诉慎押政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系,司法自由裁量与有效监督制约的关系,检察执法办案与社会治理履职的关系。具体到个案裁量时,要根据犯罪性质、情节、后果、犯罪表现及犯罪主体情况,决定对行为人是否逮捕、羁押、追诉,释放谦抑、审慎、善意的刑事司法理念,最大限度发挥刑事司法对社会和谐稳定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宽严相济 认罪认罚 少捕慎诉慎押 治理理念

一、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价值内涵

检察机关的刑事办案职能是坚持把牢证据关、事实关和法律关,要求严格、依法、规范办案。为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新期盼,指导办案实践,党和国家从制度层面确立了相应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次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即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及行为人犯罪后的表现,合理界定从宽或从严,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实体规范与程序保障一体构建的刑事法律制度。实体上要求根据案件性质、情节等,评判社会危险性,确定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确保三个效果相统一。程序上要求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升诉讼效率和犯罪预防效能;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是在轻罪案件所占比例较大的时代背景下提出,要求加强对逮捕的社会危险性审查、对起诉的必要性审查,办案过程中需严格、准确、规范地把握逮捕、起诉的法定条件,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最佳平衡。同时,要求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及时变更、撤销不必要的羁押。即将逮捕、羁押、起诉控制在合法、合理且必要的限度内,彰显刑事司法审慎、善意的理念,以其最大限度发挥刑事司法对社会和谐稳定的促进作用

二、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需秉持辩证思维

事实是依据,法律是准绳,政策是导向。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是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具体政策引领,既要循法守策,又要宽严有度,需秉持系统思维、辩证思维,厘清认识,确保全面理解、准确适用。

(一)少捕慎诉慎押政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系

行为人犯罪后表现,是衡量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一个因素。行为人认罪认罚,是适用少捕慎诉慎押的前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的促进和解谅解、强制措施适用、不起诉适用,体现的是实体上的宽严相济。少捕慎诉慎押政策要求加强逮捕社会危险性审查,充分适用相对不起诉权,体现的是程序上的宽严相济。二者都包含强化司法人权保障、降低司法成本、减少矛盾对抗、促进社会和谐等价值功能,一脉相承、天然契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规范化、制度化的具体路径,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适用,释放了谦抑、审慎、善意的刑事司法理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扩宽了少捕慎诉慎押的适用空间,为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培育了优质的司法土壤

(二)司法自由裁量与有效监督制约的关系

少捕慎诉慎押的核心在于依法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判处缓刑的不适用监禁刑。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求对认罪认罚的行为人,根据案件具体事实情节裁量起诉必要性,尽可能扩大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而不起诉权的合理适用,要求检察官依法履行客观公正义务,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敢用善用不起诉权,需要牢固树立正确的不起诉权适用理念,坚持“疑罪从无”,坚持可诉可不诉的不诉,注重司法办案效果导向。全面准确地理解和依法适用不起诉权,除法律有明确规定的罪名、情节以外,需要从原则、精神和政策出发合理适用,结合法律中新程序、新制度以及改革新方向综合适用,这些都离不开司法工作人员的自由裁量检察机关敢用善用不起诉权的同时,为防止不起诉权的滥用和泛化,需要完善内外监督制约机制,降低自由裁量可能带来的质量风险、舆情风险和廉政风险。内部监督机制有内部三级审批机制、省院制定的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办案不捕不诉案件监督管理办法;外部监督机制有文书说理论证机制和公开审查机制,前者包括公安机关的复议复核、被害人的申诉和自诉、被不起诉人的自诉。后者则是召开听证会,即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业务专家、值班律师等参加,宣读案件事实,阐述不起诉理由,听取各方意见,再作出决定,确保不起诉活动公开、透明。

(三)检察执法办案与社会治理履职的关系

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需要将执法办案和社会治理有机结合,立足用情理来疏释法的刚性。一是更新办案理念,弘扬法治善治。首先,树立谦抑审慎善意的执法理念。重视办案质效,发扬能动司法,轻微刑事案件尽可能多措并举化解矛盾,之后作不捕不诉处理,坚决摒弃就案办案、机械执法其次,倡导双赢共赢多赢的监督理念。通过事先会商、提前介入等基础性工作,提高少捕慎诉的主动性,切实把谦抑、审慎、善意的理念贯穿于司法办案全过程。再次,践行堵漏诉源防范的治理理念。少捕慎诉慎押不是不捕了之、不诉了之,不押了之,需要做好不起诉案件的惩戒教育工作、刑行衔接工作,让当事人受到必要的惩戒、教育、巩固少捕慎诉慎押的成果。同时,将工作触角延伸到强化源头风险的防范和治理,加强刑事案件源头治理。二是注重化解矛盾,彰显司法温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规定公检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均应积极促进和解谅解,办案过程中,充分利用该制度优势,发动各方力量通过剖析利弊、释法说理等方式促成刑事和解,强化司法权的谦虚性、恢复性与社会和谐的内在契合。三是善用检察建议,强化履职担当。在对大多数轻微犯罪轻缓处理的同时,更加注重案发背景审查,深挖总结案件背后的深层次社会问题,通过办案发现社会治理中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治理对策和建议,将依法惩治犯罪与预防犯罪相结合。

三、探索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实践路径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核心要义是区分情形、区别对待。需要明确的是,政策导向不能取代个案裁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逮捕、羁押、追诉不能一概而论,而是要综合审查,谦抑善治。同时,对情节恶劣的严重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人身危害性大,且拒不认罪的,则要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依法批捕、追诉。

(一)贯彻落实少捕的途径及典型案例

1.贯彻落实少捕的途径

一是秉持证据裁判规则,强化精细化证据审查。权衡是否逮捕的一个重要标准是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犯罪嫌疑人供述能够反映其是否认罪、有无坦白和立功等悔罪情节,是衡量其社会危险性的重要依据。首先,树立“依法审查、客观验证”的口供审查工作理念。一方面,着重从供述的时间、地点、有无逼供诱供等方面进行审查。另一方面,审查口供是否稳定,犯罪动机、犯罪预备行为、犯罪实行行为、作案后行为、归案情况是否查清,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退赔,避免减少损害后果发生,以便全面评估其主观恶性和悔罪态度。其次,重视“抓获经过”的审查。抓获经过需写明案件来源、抓获过程、行为人到案后表现。实践中,有的抓获经过表述过于笼统,关键问题含糊其词。有的抓获经过在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存在自首的情况下,没有写明。

二是严格审查认罪认罚,依法评估社会危险性。在没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情况下,认罪认罚情节是社会危险性审查判断的重要考量因素,故需要严格审查“认罪”。一方面,要确保认罪的完整性。审查逮捕阶段讯问时,犯罪嫌疑人通常表示认罪认罚,但可能存在隐瞒自身身份、隐瞒部分或全部犯罪事实的情况,比较典型的是有的共同犯罪被追诉人之前以一般刑事案件起诉审判,后发现参与黑恶势力犯罪,之前没有如实供述同案犯,导致判决认定的自首情节适用错误,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法院决定再审。另一方面,要确保认罪的真实性。有的被追诉人存在对其不利的证据指向却认罪;有的被追诉人在无法忍受被羁押、等待审判煎熬的情况下,“退而求其次”,以有违事实真相的“有罪供述”,博取从快、从宽处理的“好处”

2.典型案例

简要案情:陈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区某某镇某某小学当保安,后陈某某想和王某某组成家庭,遂介绍王某某到该小学当保安,二人一起上白班。2021年8月16日,陈某某和王某某在门卫室上班期间,王某某躺在床上,陈某某用手摸王某某胸部两三分钟。2021年8月20多号的一天,陈某某用手摸王某某阴毛,后用其生殖器官隔着王某某裤子抵其屁股直至射精到王某某的裤子上2021年8月20多号的一天,王某某躺在床上,陈某某用手摸王某某乳房一分钟左右。8月27日,陈某某从王某某手机里看到王某某的裸照并用手机拍照,8月31日,陈某某和王某某发生抓打,导致王某某眼部红肿,但是起因是陈某某猥亵王某某引发,还是陈某某看到王某某裸照后说羞辱王某某是引发,双方各执一词。

证据审查。本案证据存在如下问题,一是陈某某的供述不稳定。陈某某第一次供述其摸王某某时,王某某嘴巴上是说不同意的,摸了之后她也没有说什么第二次供述王某某,王某某嘴巴里一直乱骂他,没有说愿意也没有说不愿意,但是觉得她肯定是不愿意的。二是从双方言词证据来看,王某某确实不同意和陈某某发生性关系,但是否同意陈某某摸其敏感、隐私部位,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陈某某供述是送王某某礼物后抚摸王某某,王某某未提及陈某某送其礼物的情况,陈某某是基于王某某半推半就或默许的情况下摸王某某,还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猥亵王某某证据不足。三是陈某某供述只摸过王某某三次,王某某陈某某平时经常摸隐私部位,且自己并没有同意,故陈某某用手摸王某某乳房和阴部的行为,是否违背王某某意愿不清楚。再者,王某某称陈某某摸她的事情可以不追究,但是打到她眼睛的事情要给一个圆满答复和解决,否则就要追究所有事情,加之此前王某某一直没有呼救、也没有报案,陈某某的抚摸行为是否违背其意愿存疑。

处理意见。承办人提讯时,陈某某愿意认罪认罚,但陈某某供述2021年8月份摸过王某某三次,摸王某某时她没说同意,也没说不同意,也没有反抗,摸王某某的乳房,没有摸其他地方。即陈某某的认罪认罚与案件事实不符。经听取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发现陈某某的第二次供述时间、讯问人员与笔录上不一致,且基本上是侦查人员在讲,陈某某很少说话,供述与笔录记载不吻合。陈某某供述买衣服送王某某、转账给王某某等事项侦查人员未作任何记录。最终根据存疑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原则,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陈某某。在作出决定前,承办人及时与侦查人员沟通,要求再次规范讯问陈某某,固定口供,并补充侦查二人平时相处关系和经济往来,若仍然认为涉嫌犯罪,重报审查逮捕。同时要求陈某某及时向王某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争取谅解。

办案启示。实践中,有的行为人不知道其行为是否涉嫌犯罪但为获得宽大处理的而认罪认罚。有的侦查人员为减轻侦查取证负累,对行为人充分讲解认罪认罚的“好处”,诱使其作出“有罪供述”并认罪认罚。办案中不能因行为人认罪认罚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

(二)贯彻落实慎诉的途径及典型案例

1.贯彻落实慎诉的途径

不起诉的适用,法律明确规定适用免除处罚的有两种,一是应当免除处罚的,有从犯、胁从犯、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等;一是可以免除处罚的,有预备犯、自首且犯罪较轻的、重大立功、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等;此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不起诉适用情形的有盗窃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单独规定了不起诉的适用,要求完善起诉裁量权,即对认罪认罚后没有争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大胆适用相对不起诉。对存在较大争议并且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是否作出不起诉决定书,需要公开审查、充分论证。

2.典型案例

简要案情:2017年7月1日,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安排王庆琳(已判决)任中铁十九局集团叙毕铁路贵州段项目经理部四管段(毕节市七星关区何官屯段)征拆员。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5月29日期间,王庆琳在叙毕铁路征拆过程中,通过赵永(已判决商量后由赵永提供或联系当地村民提供身份证,或者自己主动找村民商量村民提供身份证,以及受赵吕威胁,利用村民提供的身份信息制作虚假的土地征收资料,骗取叙毕铁路土地征收补偿款共计人民币2657978.18元。其中某某、邵某某等27人提供身份证给王庆琳,王庆琳利用其身份信息制作虚假的土地征收资料,骗取叙毕铁路土地征收补偿款某某、邵某某等27人分得几千元到十万余元不等的钱款。

说理论证。某某、邵某某等27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伙同他人骗取国家土地征收补偿款,数额分别达到较大、巨大标准,其行为涉嫌诈骗罪。对诈骗数额达到巨大标准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起诉必要存在争议,且存在执法办案风险。鉴于本案为涉众型案件,社会影响较大,涉案27名犯罪嫌疑人为毕节市七星关区某某镇某某村村民。鉴于该案有别于普通诈骗犯罪案件,绝大部分村民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系初犯;在案件中居于从属地位,属从犯;主动退还赃款,取得被害单位和当地政府的谅解,社会矛盾已得到化解。对涉案人员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有利于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召开听证。本案有个别犯罪嫌疑人的诈骗金额达到数据巨大标准,对是否有起诉必要存在较大争议,遂召开听证会。经过公开听证,听证员一致同意对某某、邵某某等27人不起诉。后经本院检委会研究,除一名犯罪嫌疑人因重新犯罪有起诉必要外,其余犯罪嫌疑人均作不起诉处理。不起诉决定作出后,被害单位没有申诉或自诉,被不起诉人没有申诉,公安机关没有要求复议。

(三)贯彻落实慎押的途径及典型案例

1.贯彻落实慎押的途径

开展全流程羁押必要性审查,除证据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定性的案件,犯罪事实或情节发生变化影响量刑的案件,羁押期限将超过可能判处刑期的案件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检察机关、法院应当及时审查羁押的必要性,经审查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需要再次审核犯罪构成违法性要素。犯罪性质方面,适用于除严重刑事犯罪的其他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和过失犯罪,以及有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违法阻却事由的案件;犯罪主体方面,适用于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形的,即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妇女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养人;预备犯、中止犯;从犯、胁从犯,以及初犯、偶犯;犯罪情节方面,适用于除累犯、惯犯、再犯外,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情节的;积极退赃退赔、与被害方依法达成和解,且已履行或通过担保的;犯罪表现方面,排除存在隐匿罪证、打击报复、翻供串供等影响案件审理的犯罪嫌疑人。此外,还需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监管帮教条件。

2.典型案例

简要案情:2021年9月15日凌晨03时许,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余某某、朱某某(在逃)到毕节市七星关区大银镇石营村岔河组,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自家院坝内的一辆红色豪爵二轮摩托车盗走。经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126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陈某某。

处理意见。审查逮捕阶段,因杨某某是外地人,无法联系其家属,且该案是结伙作案,有一名同伙在逃,杨某某、余某某具有串供的可能性,遂对杨某某批准逮捕,余某某则因供述的真实年龄与其父证实的真实年龄一致,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现有证据难以认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没有要求复议。

羁押必要性审查。承办人作出逮捕决定后,考虑到杨某某罪行较轻、所盗赃物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遂多方打听联系其家属,告知和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的处理意见,积极促成刑事和解,后杨某某家属赔偿主动赔偿被害人1000元经济损失,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杨某某予以谅解。承办人收到谅解书后,询问被害人谅解的真实性、自愿性后,立即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公安机关对杨某某取保候审。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徐仁礼、罗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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