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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少捕慎诉慎押” 基层检察官如何做
时间:2023-03-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摘 要】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是党中央在新时代历史条件下提出的重要刑事司法政策,是以少量司法资源、低微社会成本,惩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抓手,是我国法治文明进步的重大体现。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新追求,需要以系统观念为指导,准确把握其出台的时代背景和内涵,正确处理好少捕慎诉慎押与认罪认罚从宽、检察主导与部门协作配合、司法自由裁量与有效监督制约、传统手段与监控方式创新、执法司法办案与社会支持配套等五大关系,确保政策全面贯彻落实到刑事司法实践中。

【关键词】检察建议 质量 法律监督

评价一个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程度,最直观的就是这 个国家刑事司法的状况,而刑事政策一个国家对犯罪治理经验的科学总结,其形成、提出和落实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我国“以捕代侦”“高羁押率”等现象的纠偏和矫正,是适应时代进步潮流国家现代化进程和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抓手

一、提出“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治安形势总体平稳,但犯罪形态却呈现出明显结构性变化,重罪案件占比持续下降,轻罪案件不断增多,刑事案件的总量仍处高位,其中逮捕案件批捕率仍近80%,审前羁押超过50%较高的审前羁押率与国家法治发展进程和刑事犯罪结构变化已不相适应。为此,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把“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上升为党和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即司法机关在保障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对绝大多数的轻罪案件,要尽量减少适用逮捕措施,慎重作出起诉决定,慎重适用羁押措施。用老百姓通俗的话来说,“少捕”,就是可捕可不捕的不捕;“慎诉”,就是可诉可不诉的不诉;“慎押”,就是可羁押不羁押的不羁押。但要注意的是,少捕不等于不捕,慎诉不等于不诉,慎押不等于不羁押。最高检今年4月发布的2022年第一季度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来看,今年第一季度全国检察机关共逮捕14.3万人,不捕8.6万人,不捕率38.1%,同比增加了11.1个百分点。受理审查起诉49.8万人,决定起诉32.9万人,决定不起诉8.3万人,不起诉率20.1%,同比增加了6.3个百分点。这说明“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的贯彻落实已初见成效

二、推进“少捕慎诉慎押”的关键问题

(一)司法理念固化

长期以来,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理念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根深蒂固,不少检察人员尚未转变观念,仍停留在过去老旧的办案理念中,重打击犯罪,轻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只要看似符合逮捕条件即按照惯例予以逮捕,够罪即捕的办案模式导致逮捕是常态、不捕是例外,逮捕措施被过度适用。

(二)过度依赖羁押强制措施

逮捕是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的一种手段,羁押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毁灭证据等,起诉是追诉犯罪之需要。但是司法实践中,过度依赖羁押强制措施,比如逮捕、起诉成为了民事赔偿强制的一种手段,尤其是在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等轻罪案件中,逮捕、起诉成为检察人员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民事调解的方法;再如关多久判多久、一押到底等不合理现象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甚至出现羁押“绑架”定罪量刑等情况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三)非羁押强制措施运行状况不佳

目前,我国羁押替代措施有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两种,但这两种替代措施本身都存在着诸多缺陷,比如,对被取保候审人监管措施不够有效、取保候审保证约束力不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惩戒力度较弱等,使得非羁押强制措施运行状况不佳,难以保障诉讼的需要。同时确定犯罪嫌疑人有无社会危险性标准不够客观全面,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适用标准不够清晰,也造成了实践中逮捕羁押大量适用的局面

(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环节不够充分

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不论是侦查、逮捕,还是起诉、审判,各环节都可以适用,但我们很多检察人员忽视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或者虽然认识到了,仍认为认罪认罚工作主要在起诉阶段开展,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提出量刑建议才是重点,忽略了侦查阶段、逮捕阶段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也可以作为不批准逮捕的重要参考。

(五)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开展不到位

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都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无社会危险性,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但在实践中,不少检察人员在批捕后,没有继续跟进案情,没有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在社会危险性已消除的情况下,能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进而导致“高羁押率”。

三、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基层检察官如何做

(一)转变检察理念

1.从“重打击”转变为“重保障”。能不捕的不捕,能不羁押的不羁押,能不起诉的不起诉,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也是有效减少社会对立面的关键点。我们基层检察官办案量大,绝大多数都是轻罪案件,更应该及时摒弃老旧办案理念,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更加注重人权的保障,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进而改变“一关了之”状况,真正“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成为我们的办案本能。

2.从“重惩罚”转变为“重教育”。在逮捕、起诉阶段不再单一以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为标准,而是要综合考虑案件事实是否清楚、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认罚、是否刑事和解等情况,对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进行重构、更加注重融合法理情,对于认罪认罚、达成刑事和解的、社会危险性小的均可以不捕、不诉。比如很多轻伤害案件,多是因为家庭矛盾、邻里纠纷等引发,双方当事人在心平气和之后,通过组织调解,多能达成和解协议,据此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更为恰当。其次,不能简单的“一捕了之”、“一押到底”,很多交通肇事案件,可能涉及保险赔付、高额赔偿金沟通等问题,在逮捕后双方当事人才达成和解,此时就应及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以保障人权、进一步降低审前羁押率。

3.从“重口供”转变为“重证据”。检察官在刑事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既是刑事追诉的执行者,又是案件流转的过滤者,基层是案件“大户”,基层检察官更应发挥自身主导作用,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坚持案件质量是司法办案的生命线理念,不断提升自身执法办案水平,更加注重对全案综合证据的梳理串联,对有疑点、有矛盾的证据,更加注重亲历性取证,比如亲自到案发现场实地走访查看,询问证人等,将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剔除出去,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决定不批捕后继续侦查,坚守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

4.从“被动审”转变为“主动查”。普通刑事案件办理流程都是公安机关侦查完结后移送检察机关,案管部门再分配给检察官进行审查,这是像工厂流水线作业一样的“被动审”。而对于重大案件,检察机关还可以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调查取证,但重大案件的比重在基层并不算太大,对此,基层检察机关可以加大普通刑事案件提前介入覆盖面,让介入逐步常态化,主动帮助侦查机关对案件证据进行固定、收集和完善,这也能在有限的办案期限内降低“案件比”。

5.从“看得见”转变为“说得出”。对于拟作不捕、不诉的案件,要加强对证据、法律适用、认定情节等的释法说理工作,使得侦查机关、被害人等当事人了解检察机关不批捕、不起诉的原因,增强不批捕、不起诉的说服力,促进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内心认同和信服,提高不批捕、不起诉决定的可接受性。

(二)创新工作机制

1.繁简分流,组建“速裁办案组”。针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对其犯罪事实、罪名认定没有争议的轻微刑事案件,由固定办案团队组建“速裁办案组”集中办理,非速裁办案组的检察官便有更多时间与精力来研讨疑难、复杂案件,不仅提高了司法效率,也最大化的节约了办案成本,优化了司法资源的配置。同时,速裁办案组的检察官可以加强与公安、法院之间的对接和配合,在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同时,以刑拘直诉实现快侦快诉,简化办案手续,减少程序诉累。

2.完善非羁押措施的管理体制。非羁押措施是为了让社会危险性小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回归社会,但是不能成为其逃避法律制裁的可乘之机,必须完善相关的管理体制,让检察人员在适用时无后顾之忧,保证犯罪嫌疑人随时归案。一方面要加大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惩治后果,使犯罪嫌疑人主观上不敢逃;另一方面要加强公安机关对非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管控,随着社会科技的进步,可以推进电子手环等羁押替代措施适用,确保犯罪嫌疑人在回归日常生活的同时能够时时掌控其活动行为,达到客观上不能逃。

3.推行赔偿保证金制度。很多轻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在逮捕阶段,被害人要价过高故而双方不能成刑事和解,致使此类案件批捕率高、捕后判缓率高。为此,已有不少检察院探索建立赔偿保证金制度,只要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悔罪、主动退赃退赔的,可以在公证部门缴存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后,检察机关依法对其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并作出不捕、不诉、不羁押决定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4.建立行刑有效衔接制度。目前,检察机关不起诉率不断上升但是,不起诉案件在宣布不诉就不会继续跟进“行刑衔接”机制不够紧密使得非刑罚处罚方法不能充分发挥作用,教育效果就可能打折扣。下一步,应该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不断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通过建立不起诉集中训诫制度、不诉后“行刑衔接”机制等,每周、每月相关固定时间点对被不起诉人进行集中训诫,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比如,在危险驾驶、交通肇事案件中,要求被不起诉人不同程度地参与交通志愿服务等,让被不起诉人通过亲身感受,切实提高其安全意识、法律意识。

5.畅通舆情应对机制。现今媒体发达,尤其是自媒体的兴起,很多案件在侦查时就引起了广大群众的关注,检察机关不捕不诉案件也可能会引起各方面的关注,案件如何处理人民群众是否认可,需要检察机关就可能出现的上访、群体性事件等重大舆情事件予以预判,利用舆情应对体系和媒体正面应对舆情,坚持司法公开。

“少捕慎诉慎押”并非是放纵犯罪分子的“保护伞”,反而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庇护神”。通过司法理念的转变和工作的创新开展必然能降低逮捕率、审前羁押率、起诉率,推动非羁押诉讼,进而推进刑事检察工作的良性运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周青、吴必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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