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聪
安聪
党组书记、检察长
领导班子 公益诉讼随手拍
官方微博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今日头条
今日头条
  视频中心 >>
【国家安全教育日特辑】维护国家安全,个人能做什么?
【国家安全教育日特辑...
当前位置:首页>>理论探讨
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改革的思考
时间:2022-05-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恶性案件频发,许多情况下又因嫌疑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法律制裁显得无能为力。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是不是显得太过刚性呢?本人认为应当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应该改革,而且是亟待改革。比如以下几个案例是多么触目惊心啊! 

  一、相关刑事案例情况 

  (一)陕西蓝田县一小学女生小花(化名)在校内遭4名男生侵害。蓝田县教科局相关负责人称,正在做小花心理疏导工作,学校的负责人已被撤职。蓝田县公安局出具的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显示,由于4名犯罪嫌疑人均未满14岁,故不追究刑事责任。小花的父亲告诉新京报记者,小花告诉他,5月27日在学校下午上课时,因为课堂没有老师看管,4名男生把她连拉带拽弄到了男厕所后实施侵害。一名男老师看到小花从男厕所出来,询问后得知此事告知校方。小花的父亲接到学校通知后,立即向警方报案,并将小花带回家。小花此后一直待在家里,没有去过学校。蓝田县教科局相关负责人称,正在做小花心理疏导工作。6月1日,蓝田县警方出具的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显示,“2020年5月27日,蓝田县小花被强奸案,我局经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均未满十四周岁,无刑事责任能力,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决定不予立案。”6月3日,蓝田县教科局相关负责人告诉新京报记者,事发后第二天,4名涉事男生已被转到其他学校。事发学校的负责人已被撤职,涉事任课教师和班主任被行政警告。会为小花转学提供一切便利。 

(二)安徽郎溪 13 岁男孩杀害 10 岁堂妹后抛尸进展:10 岁被害女孩与13岁男孩系堂兄妹,知情人:女孩性格老实,母亲常年不在4月18日,安徽宣城警方发布通告,此前走失报警的女孩杨某婷系被13岁男孩杨某某侵害遇难。18日上午,根据杨某某供述并经现场指认,警方在梅村一灌木丛中找到杨某婷的尸体。多位村民向荔枝新闻证实,被害人与嫌疑人系堂兄妹关系。同村一知情人称女孩很可怜,从小性格老实,其母亲常年不在家。据悉,郎溪县公安局称案件已移交上一级公安机关办理,具体案情暂时不便透露。安徽郎溪失踪的 10 岁女孩遇害,13 岁嫌疑少年已被抓获

  (三)“我还没成年,我就可以将你先奸后杀!” 16岁准留学生杀人案的背后2016年5月北京昌平区新东方外国语高中,16岁女生姚金被同级男生王哲先奸后杀。这个案件直至上周开庭,鉴于王某实施犯罪时不满18岁,刑法规定从轻处罚双方皆化名然而事情让人愤怒的是,受害人姚金是一个乖巧上进的女生,就和很多留学生一样,在出国前期过着刻苦备考而平稳充实的生活;但是王哲是学校中出的混子,在学校成立了臭名昭著的校园黑组织屌丝小分队”。王哲在校外有女朋友,在校内有情人,他又恰好看上了姚金,但是表白被拒。但我王哲是何等人,是你这种贱民说拒绝就拒绝的?19日晚,新东方6楼的教室内601,留下了姚金“脸部扭曲变形,头发披散着,鼻子大量出血,嘴部肿胀,头部有伤口,脖子有勒痕,臀部有大量血迹,足部受伤,全身多处淤青”的尸体。知道自己犯了错,王哲伙同“屌丝小分队”中的心腹成员L刻意销毁了部分通讯证据。这也让姚金为何出现在601成为一个谜。601是什么地方?根据当校同学所说“601是个从搬到新校区就没人用的教室,一般都是堆满了不用的桌椅,而且从来没人打扫也没人开窗通风,整个屋子都是灰尘,也是全校唯一没监控的教室”说到这个L,根据知乎某知情人事介绍,“此人“自称“王的女人”,迷恋王哲至疯狂,她无条件接受王的所有,包括辱骂和让她帮助欺负、欺骗被王盯上的女同学。事发后王让她做伪证同时销毁犯罪证据。王哲坚称是女孩主动与之发生性关系,审判中拒不认罪。王哲的代理律师也不承认其为强奸罪,认为王某是过失杀人,激情杀人。据《京华时报》报道:王哲自称案发当晚,在姚同学主动要求的情况下,他和姚金发生性关系,后姚同学反悔,称要将此事告诉老师,害怕被告发,他用手将姚金勒死。那学校的老师还真是可怕啊。姚金几分钟之前还在和母亲通话,而十几分钟后就决定在肮脏而空无一人的教室为我献上初夜。为什么?虽然她人拒绝我了,但是心里还是爱我的呀,身体还是诚实的呀,不然她为什么来601呢?但是完事后她要告诉老师,这就是她的不对了。我很生气,就小小任性了一下。至于她死了,那既不是强奸更不是故意杀人,激动了一下而已。同时,整个审判中,王哲的家人从未露过面。估计是不太方便吧。这个案件本身并非太过复杂,但是整个审判迟缓而柔弱,原因包括:王哲有效地掩盖了部分关键证据,警察搜集证据的谜之不给力和谜之忽视细节,学校的默不做声,《未成年保护法》的大力支持。这件事情背后还反应了诸多问题。 

  (四)据大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通报 2019年10月20日19时许,公安机关接到报警,沙河口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受害者某某(女,10岁)被害身亡。接警后,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组成专案组全力开展侦查。经连夜工作,于当日23时许,在走访调查中发现蔡某某(男,2006年1月出生,13岁)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到案后,蔡某某如实供述其杀害某某的事实。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于10月24日依法对蔡某某收容教养。据记者报道,近一两年,此案的加害人蔡某某一直都在附近不断地骚扰女性。对象不仅仅是同学,甚至是成年的女性,都在他的骚扰范围中。早在今年八月份,一位年轻女士曾三次遭到蔡某某的骚扰。第一次,她进楼后听到脚步声,蔡某某伸手拍了拍她的肩膀。“就是手从后边伸过来拍肩膀,很熟的人都不会那样拍,很不舒服,他说帮我拿东西,我说不用。”不久后,她再次发现蔡某某尾随,这次她留了个心眼,马上出了楼门,果不其然一会儿就看到了蔡某某匆匆跑下楼,而她拍到了蔡某某的照片仔细回想蔡某某种种举动,真是让人毛骨悚然!他就像一头四处寻找猎物的恶狼,确定好容易下手的目标后,只等一个适合的时机就出手了。而琪琪,就是他看中的猎物。为了确保计划的顺利进行,下午三点,他还特意来到琪琪家的水果店,问:琪琪去哪了。毫不设防的琪琪爸爸告诉了他:琪琪去上课了。年纪小、力量弱、行踪固定、离家近……一切一切,都让这匹恶狼把魔爪伸向了这个无辜可爱的女孩。在把琪琪残忍杀害以后,蔡某某居然还能若无其事地出现在琪琪爸爸面前,神态如常地问:“你女儿找着没有?”被抓获以前,他在班级群发了一条从自家窗户拍摄的搜查现场视频,说了一连串的话:“我害怕啊,怀疑我了。我一个小孩怀疑我。”“我把我擦过血的纸扔那块了,我的血不会弄到她身上了吧。”“法医鉴定我俩的血在一起,我手不应该那么贱的。他是怎么做到在杀害女孩之后,还能在众人面前这么假装自己是无辜的?甚至,在琪琪遗体被发现后,他还跟在后面说了句:“真死了啊。”这种对生命的冷漠,简直让人心惊。更让人气愤的是,悲剧前后,蔡某某父母的反应。注意,蔡某某是在家中将琪琪残忍杀害的。而案发当天,他父母就在家中。琪琪妈妈悲愤地控诉:“我无法接受女儿的惨死!更想不通这个孩子的父母是怎么教育孩子的?那天是周日,他父母都在家,他儿子是怎样作的案,怎样抛的尸?”“他是怎样做到几个小时的施暴?抛尸路上血迹斑斑,他父母难道会没有反应?”警察去到的时候,血迹从他们家门口一直延伸到树丛,血都顺着楼梯流下来了。母亲在事后若无其事地擦干血迹,还带着儿子蔡某某一起去卖废品。事发至今,蔡某某的父母始终没有露面。女孩被杀令人痛惜,加害人同是未成年,让人愕然而沉重。“我们是祖国的花朵,请好好爱护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正在审议之中,血的教训再次冲撞人心!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如何破题?必须早发现早预防,实行分级干预。 

  二、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思考 

  我国刑法的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无论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频发,而立法关于十四周岁刑事责任年龄的设限,使得现实中对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却又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只能“一放了之”或“一罚了之”。19年辽宁大连杀害了十岁女孩的蔡某某也是因为未满14周岁,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仅仅是被收容教养。是否有必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或是否可以提出一种比收容教养更加严厉的惩罚?湖南、辽宁等地发生的部分未成年人恶性故意杀人案件,因未达到承担刑事责任年龄,不能得到法律制裁,社会反响很大。 

  是否可以提出一种比收容教养更加严厉的惩罚重点难点在于刑事责任年龄,如果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补足,如何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进行补足,如何根据其行为来判断其认知能力,实际执行中,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如何防止形成新的不公平,司法资源是否充足。具备刑事认知能力与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等同的吗?人的认知能力的发展是循序渐进的,还是一蹴而就的?其实人的认知能力发展到对违法犯罪有充足认知程度,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一定是一一对应的简单函数关系。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应当进行改革。这关系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也关系到社会的基本公平正义。 

  三、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改革的几个需要注意的方面。 

  (一)由于现在未成年人心理成熟较早,直接把刑事责任年龄降低一岁。此种方式缺点在于对部分认知能力发育较慢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不公平。优点是判断嫌疑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界限明确,实际执行中效率将会比较高。 

  (二)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来判断未成年人的心理发育程度,进而判断应当承担何种刑事责任。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1、通过未成年实施犯罪时的行为来判断其心智发展程度。比如犯罪过程中对犯罪的策划行为,或者犯罪后的销赃掩饰等行为(案例三中王哲伙同“屌丝小分队”中的心腹成员刻意销毁了部分通讯证据。2、通过未成年人生活中的行为,比如交易行为等判断其心智发展程度。 

  通过行为来判断未成年人的心理发展程度,实际实施中,难度比较大,可行性比较差。但优点是可以保护一部分心理发育不成熟的嫌疑人。一定程度上给其重新做人的机会。 

  (三)未成年人犯罪对象应该作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承担刑事责任的重要考量因素。如果犯罪不直接针对人,可以考虑不承担刑事责任。如果犯罪是针对犯罪成年人可以考虑不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是针对未成年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对未成年人保护,不仅仅是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个机会,更重要的是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伤害。 

  (四)能否采用加强社会管教等方式来代替对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的惩罚,我认为这只能补充,不能完全代替,因为违法法律规定的义务,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是法律运行的基本逻辑。也是法律能够被遵守的基本规律。 

    

    

  作者:李福星 

  单位: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百里杜鹃路72号 

  电话:18212621251 

  邮箱:574854000@qq.com 

 
版权所有: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正义网 工信部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