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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司法适用问题
时间:2022-02-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以贵州省办理醉驾案件规范性文件理解与适用为视角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徐仁礼 张茂* 

    

  2020年4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的会议纪要》(黔检发【2020】3号),为全省各级司法机关依法准确惩治醉酒驾驶行为,维护公共安全,规范司法行为提高了精细明确的指导。在对该文件理解和执行的基础上,笔者着重从检察机关的办案实际出发,来谈谈对该文件司法适用的粗浅思考。 

  一、对规范性文件新规定的理解 

  自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行为直接纳入法律评价范围后,我国不仅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由两高一部出台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的规定。但是由于该类案件频发,在办理案件中仍然会出现法律或指导文件之外的疑难问题。因此,部分地区司法部门通过发布“会议纪要”等多种形式,对相关问题进行具体规定,弥补了上位法规则供应不足的难题。贵州省《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为“会议纪要”)的出台,正确树立了对醉驾刑事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思想,统一规范了公检法机关办理醉驾刑事案件的执法尺度,在一定程度上对当前此类案件中面临的困局提供了解决思路。 

  第一,文件涵盖内容较为全面。该文件从办理醉酒型危险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整个过程的角度,进一步明确了办案原则、立案标准、强制措施、证据收集和审查、法律适用以及综合治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如第一部分“办理醉酒驾驶案件应坚持的原则”来看,明确了5个办案原则,分别是坚持罪责行相适应原则、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坚持服务大局原则和坚持综合治理原则。其中,“坚持服务大局原则”创新性地将服务和保障脱贫攻坚大局工作纳入了刑事司法办案原则范畴,有利于今后在办理农村地区或贫困人员醉酒驾驶案(包括醉酒驾驶机动车、农用三轮车、摩托车等案件)过程中,引导办案人员审慎适用强制措施、公诉裁量权、以及刑罚手段,防止因案致贫因案反贫的现象。 

  第二,扩大了醉驾案件证据材料范围。《会议纪要》相对于两高一部出台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九条:“……要及时检查、核实车辆和人员基本情况及机动车驾驶人违法犯罪信息,详细记录现场查获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人员车辆基本特征以及现场采取呼气酒精测试、实施强制措施、提取血样、口头传唤、固定证据等情况。……要及时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其他证据材料。”规定的证据材料范围,还将交通卡口监控、行车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以及机动车行驶的路线、距离等证明车辆行驶轨迹的材料纳入证据范围,使醉驾犯罪案件证据的完整性由此得以保障。一是由于“证明车辆行驶轨迹的相关材料”可能直观地反映出醉酒对行为人行车轨迹的实际影响,由此就可以对醉驾者的酒精反应程度作出有根有据的判断。在醉驾案件司法办案实践中,司法人员几乎不对醉驾者个体的酒精反应程度进行考量。就这其中的原因而言,既包括对醉驾者个体的酒精反应程度没有予以考量的依据,也包括基于对醉驾犯罪属于抽象危险犯的认识,认为没有必要对其予以考量,因而忽略了作为“考量对公共安全的危险性程度”的证据材料的收集,而并非因为不能够收集相应的证据材料。但实际上,醉驾者个体的酒精耐受程度不尽相同,同样的酒精含量,对不同醉驾者个体的影响就可能会有很大的不同,由此便会导致醉驾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危险性程度的差异。这是长期以来在司法办案中被忽略的予以认定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一个重要依据。二是通过车辆行驶轨迹的证据材料,考量醉酒驾驶环境,是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在居民小区、学校附近、城市闹市区等人群密集区域的道路上驾驶,从而认定危险驾驶罪的从重、从轻处罚情节。总的来说,审查“证明车辆行驶轨迹的相关材料”,意味着在醉驾案件的处理中得以适当地考虑了不同醉驾者的酒精反映程度、驾驶环境问题,有利于对案件定性、量刑,以及刑法实质平等的实现。 

  第三,细化了醉驾案件量刑标准。刑法修正案(八)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仅仅规定“处拘役,并处罚金”。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要求“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的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综合上述规定来看,一直以来,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的量刑幅度都没有进一步细化的规定,导致各地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量刑尺度并不统一。并且,基于《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一般应当为确定刑”的要求,检察机关在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办理醉酒驾驶案件时,更加需要一个明确细化的标准作为提出确定刑的量刑建议的依据。对此,《会议纪要》第20条、第21条不仅对量刑起点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还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血液酒精含量的增加,对拘役刑幅度、罚金刑幅度进一步细化。笔者认为,这一规定体现了“罪责刑一致”的刑法精神和社会公平,让法院在量刑时有更明确的依据,尽量压缩自由裁量空间,避免了选择性司法。 

  二、规范性文件司法适用过程中的问题 

  《会议纪要》第十九条规定了9类从重处罚情节和1条兜底条款,同时也进一步明确符合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不适用相对不起诉,同时也不得适用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在具体的办案实践中,出现了对相关条款的适用困难,以笔者所在基层院受理的吴某某醉酒驾驶案为例作具体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0年3月16日21时20分许,犯罪嫌疑人吴某某酒后驾驶其小型轿车从毕节市七星关区同心路与文博路路口时碰撞他人车辆后,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吴某某血液内检出乙醇成分为81.19mg/100ml。同年5月6日,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二)难点分析 

      1.如何认定城市闹市区问题 

  吴某某醉酒后于晚21点20分在毕节市七星关区同心路与文博路路段行使,是否应当认定为《会议纪要》第19条第3款规定的“在城市闹市区等人群密集区域的道路上行使”的从重处罚情节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城市闹市区”应当综合案发时的时间、季节以及行驶路段的实际人流量等因素予以界定。该案发生的行驶路段,从当地实际来看,属于城区内的多个大型住宅小区较集中,并且毗邻繁华商业区的路段,人流量较大。但案发时间为2020年3月16日晚21点20分,由于年初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直至3月中旬疫情防控形势仍较为严峻,城区居民出行人数极大减少,加之夜间更加限制了外出人员,因此,在案发时间段内,涉案车辆的行驶所经路段人流量是无法达到“闹市区等人群密集区域”标准的,因此,吴某某的醉酒驾驶行为不应认定为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另一种观点认为,吴某某的醉酒驾驶行为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醉酒驾驶机动车是抽象危险犯,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安全,无论城市闹市区人群是否密集,该犯罪行为所制造的危险都是现实存在的,因此,吴某某的行为是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 

  2.是否能够适用相对不起诉的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尽管吴某某的血液酒精检测含量只有81.19mg/100ml,但醉酒后驾驶车辆在城市内行驶是他的个人行为,不能上升为企业企业意志,其企业家身份也并不是免除处罚的或作相对不起诉的条件,因此,吴某某一案符合会议纪要第19条第3款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应当以涉嫌危险驾驶罪起诉到人民法院。笔者认为,该案犯罪嫌疑人吴某某身份为企业法人,此时可援引会议纪要28条规定“办理醉酒驾驶案件,……要注意执法办案的方式方法,尽量避免因为执法办案活动造成企业破产、停业、工人失业等问题发生”结合贵州省检察院出台的《贵州省检察机关在刑事检察司法办案中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46条指导意见》,对于涉案的企业家应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审慎作出处理决定,吴某某同时又是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赔偿事故相对方,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如对吴某某提起公诉,可能违背涉企保护相关工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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