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聪
安聪
党组书记、检察长
领导班子 公益诉讼随手拍
官方微博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今日头条
今日头条
  视频中心 >>
【国家安全教育日特辑】维护国家安全,个人能做什么?
【国家安全教育日特辑...
当前位置:首页>>理论探讨
从一起涉众型案件的处理体现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时间:2018-10-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基本案情 

    

  毕节市金海湖新区文阁乡太河村树林组村民李某某2011年去世,葬于本村沙田组肖某某家土地里,距胡氏家族的一所双坟16米远,胡氏族人认为李某某的坟墓影响胡氏家族的风水。2015年清明节期间,胡某甲胡某乙等人将李某某的坟挖至见棺材。事后,李某某亲属将坟墓恢复。胡氏家族人得知李某某的坟墓恢复后,商议在2016年清明节上坟时把李某某的坟移走。 

  201642日,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胡某戊经过商量后,于次日凌晨3时许,由胡某己、胡某庚10余人拿着锄头、撮箕、绳索等工具将李某某的坟挖开,把棺材从墓穴中抬出放置在距离坟墓约200米的地方。李某某亲属及李氏家族知道李某某坟墓被挖后,用车辆、石头等障碍物将进出太和村沙田组的交通阻断,造成车辆不能通行。 

  案发后,胡某乙胡某丙14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当地政府及公安机关做大量工作后,胡氏家族于2016413日与李氏家族达成和解协议,并拿出39800元作为安葬李某某灵柩的相关费用,李氏家族拆除了路障。414日,李氏家族对李某某尸体开棺检查后将棺材安葬原处。 

                

  二、诉讼过程 

       

  胡某乙胡某丙14人涉嫌侮辱尸体罪一案,由金海湖新区金海湖办事处太和村村委工作人员杨彦于2016年4月4日报至毕节市公安局双山分局,该局于当日立案侦查。同年4月29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胡某乙胡某丙14,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于同年5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三、分歧意见 

    

  针对本案的处理,存在二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性质恶劣,应起诉到法院。理由:本案案发时间恰逢清明节,被害人亲属情绪异常激动,李姓家族反映强烈,涉案人数众多,险些酿成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当地政府工作人员和公安民警在长达12天内做了大量治安维稳工作,想方设法进行了大量思想动员工作,事态才得以平息各行为人的行为违背社会丧葬风俗和公序良俗,损害了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扰乱了正常的公共秩序,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伤害了死者亲属及族人的感情,给死者亲属的身心造成严重的伤害,应起诉到法院并组织当地群众旁听,起到震慑犯罪的作用。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适宜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理由:首先,本案行为人人数众多,一旦被法院定罪科刑,势必加重双方矛盾,应全方位衡量办案效果。其次,各行为人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社会矛盾得到化解。 

                

  四、意见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就案件性质而言,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发,案发背景是胡氏族人中个别老人认为李家祖坟埋在自家祖坟影响胡氏族人风水,在劝说李家迁坟无果的情况下,鼓动族人将李安儒棺材挖出抬离。本案案发后,李氏族人将路拦截,不让胡氏族人扫墓的车离开,两个家族的人集在一起吵闹,场面几近失控,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行为人不遵守社会善良风俗,不学法不懂法,听信族中老年人鼓动,盲目结伙挖坟,导致以身试法。 

  第二,就法律适用而言,首先追溯侮辱尸体罪的立法沿革,侮辱尸体罪的相关规定见于195072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1954 930 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初稿)》,1996 1010日公布的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纵观相关立法,得出我国针对尸体犯罪的立法特点是,对该类犯罪定性为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犯罪对象从侧重坟墓到侧重尸体,犯罪的处罚上不是严重犯罪之列。 

  第三,就量刑情节而言,大部分行为人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有自首情节,个别行为人虽然是公安机关通知到案,但也能如实供述;相关行为人均是初犯,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胡氏家族赔偿被害方相关费用后,李姓家族情绪得以稳定,相关行为人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第四,就各方意见而言,政府部门虽然当时疲于应对,但考虑到是本地两个家族的纠纷,涉案人数众多,为保一方安宁和谐,趋向于尽快平稳解决,希望从轻处理各行为人;胡氏家族代表表示此事导致家族14名青壮年被羁押10多天,已经吸取了教训,以后一定遵纪守法;被害方亲属及代表称胡氏家族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惩处,但谅解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五、处理情况 

    

  审查起诉阶段,鉴于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发,胡氏已经赔偿被害人家族相关恢复费用,并诚恳道歉,各行为人也认罪、悔罪,考虑到社会矛盾已化解,经本院检委会决定,对14名行为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要旨 

       

   刑事和解属于恢复性司法的范畴。刑诉法规定刑事和解范围故意犯罪限于是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侮辱尸体罪不属于刑事和解范围,但根据《贵州省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侮辱尸体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的轻微刑事案件,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发,相关行为人均是初犯,部分行为人有自首情节,可以适用刑事和解。鉴于本案发案原因特殊,而且是家族型涉众犯罪,当地政府工作人员和公安民警做了大量工作,才避免了一起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尸体得以重新葬回原处,行为人家族赔偿相关费用后,被害人家族情绪得以稳定,各行为人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本院检委会充分权衡社会传统文化与法律的关系,斟酌如何有效平复被害人亲属的情绪,缓和双方潜在矛盾,做到案结事了,在处理上认可裁量式刑事和解决定对全案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指导意义 

    

  办案效果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本案涉案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罪与非罪存在一定争议,引发广泛关注。本院检委会立足于政府已经做好双方和解工作,各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基础上,大胆适用司法裁量权,对全案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及时有效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确保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该案曾获贵州省检察机关2017年度十佳精品案件。 

 
版权所有: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正义网 工信部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