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聪
安聪
党组书记、检察长
领导班子 公益诉讼随手拍
官方微博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今日头条
今日头条
  视频中心 >>
【检察官访谈录】谈谈放火罪和失火罪
【检察官访谈录】谈谈...
当前位置:首页>>理论探讨
虐待罪(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之区别与认定
时间:2018-06-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虐待罪(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之区别与认定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8日下午15时许,犯罪嫌疑人周因琐事用木棍殴打其女儿卯(女,6岁)的小腿、双臂、背部、头部等部位。后卯某出现昏迷等状况,周某见状后以为是鬼神附身,遂请了当地人跳大神进行治疗,由于错失医疗救治时机而导致卯某死亡。经毕节市七星关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卯系生前因钝器多次作用于头部致头部颅脑损伤而死亡。 

  二、诉讼过程 

    

  公安机关于2017年12月9日以周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于同年12月15日以周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提请本院审查逮捕。 

    

  二、分歧意见 

    

  针对本案的定性,存在种不同的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某明知使用木棍打击被害人的头部等要害部位有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仍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主观上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第一种意见认为,现有证据虽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周某有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但使用木棍这一足以对被害人造成伤害的工具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应当认定有追求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定罪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某用木棍殴打其女儿,主观上没有追求被害人受到伤害或死亡的结果,而是想教训其女儿,应属于虐待家庭成员的范畴,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也是由于嫌疑人的愚昧无知而使其女儿没有及时救治而导致,所以,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以涉嫌虐待罪(致人死亡)定罪处罚。 

    

  三、意见评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其理由是: 

  一是犯罪嫌疑人周某殴打被害人卯某的原因只是想教训被害人,在殴打被害人后,周某烧水给被害人洗澡,且在发现被害人身体异常后,周某及时采用迷信的手段对其进行救治,虽然救治的方法错误且没有达到救治后果,但从上述表现来看,周某主观上并没有剥夺被害人生命或者伤害被害人身体健康故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法发〔2015〕4号)第十七条:准确区分虐待犯罪致人重伤、死亡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犯罪致人重伤、死亡的界限,要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所实施的暴力手段与方式、是否立即或者直接造成被害人伤亡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 

  二是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系母女关系,从亲情伦理的角度出发,周某主观上具有侵害被害人健康或者剥夺被害人生命故意的可能性不大更多的是出于追求被害人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实施虐待行为,过失导致被害人的死亡。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实施暴力凶器(木棍)不属于预谋准备,且实施暴力行为时暴力程度也相对较轻且没有直接或者立即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应当排除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的故意,而属于刑法二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应当以虐待罪定罪处罚。 

    

  四、处理情况 

       

  近日,七星关区院经审查后,以涉嫌虐待罪(致人死亡)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周某。 

    

  五、要   

    

  准确把握犯罪的性质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只有正确适用法律,才能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办理任何案件都要从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出发,认真分析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全面分析和把握案情,才能准确确定犯罪的性质和罪名。 

  六、指导意义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办理任何案件,都要注重事实,只有对犯罪事实进行综合分析和概括,才能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能正确适用法律,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版权所有: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正义网 工信部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