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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环节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问题研究——以七星关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情况为实证
时间:2018-03-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律师是我国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突出强调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在2014年底召开的律师界代表座谈会上,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落实全会精神,着力构建“新型、健康、良性、互动”的检律关系,共同肩负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神圣使命。在全国检察机关的共同努力下,检察环节律师执业权利各项机制得到完善,措施不断具体,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受执法观念、人员素质等因素的影响,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还不充分,现实操作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鉴于此,笔者以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为实证,对检察环节下律师权利保障问题作以具体分析,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情况

  2012年以来,七星关区院以“律师来院一次即能完成业务办理”为目标,以规范司法行为为核心,打造“一个窗口”、依托“两个平台”,围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做了一些具体的工作。

  (一)打造“一个窗口”——接待律师的阳光窗口,为律师执业提供便捷高效的“一站式”服务。七星关区院建成了专门的律师阅卷室,配齐配好相关设施设备,明确专人专岗,对律师申请事项统一管理、回复,着力打造“阳光窗口”,认真做好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工作,树立检察机关文明司法的良好形象。

  一是健全机制,规范操作流程。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为切入点,制定了《接待、联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规定》,对律师预约阅卷、会见当事人、要求听取意见等办理事项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和操作流程;制定《律师接待登记表》,对律师申请事项和提交的材料一一进行登记,并一次告知办案科室、承办人姓名及办公电话等相关信息;与区司法局建立《律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律师工作联席会议,主动听取律师意见,主动改进工作,建立起信息互通、资源共享、队伍共建的常态机制,真正实现检察机关与律师的正常交流和良性互动。截至2016年10月11日,共接待律师472人次,其中申请阅卷422次、申请会见25次、申请收集(调取)证据1次、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21次,有效保障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是提升效率,创新服务模式。由熟悉刑事诉讼辩护与民事工作程序的检察官在接待窗口上进行接待,公布窗口联系电话和传真。对于律师申请承办人听取意见,申请检察机关收集、调取证据的,律师可先通过电话进行预约,并将有关证明文件和申请书传真至案管办。案管办审查后把申请材料送办案部门处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做到有预约必回复,有问题必反馈。对于特别重大的贪污贿赂案件,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申请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案管办审查律师“三证”后及时向侦查部门转达会见申请,在3个工作日内将侦查部门的意见和理由书面告知辩护律师;同时,主动提醒侦查部门在侦查终结前,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对于非律师辩护人申请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案管办及时将申请交办案部门审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依托“两个平台”——网络预约平台和律师阅卷平台,畅通律师知情渠道、保障律师阅卷权利。依托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上的辩护与代理预约申请平台,受理律师查询、阅卷等申请,及时分流、处理并跟踪监督;通过律师阅卷系统平台,及时安排律师阅卷,彻底解决律师阅卷难的问题,有效保障律师便捷、高效开展工作。

  一是依托案件信息公开网上的辩护与代理预约申请平台,接受律师网络预约和查询。高检院统一部署的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正式开通运行后,七星关区院安排专人负责通过案件信息公开网发布案件信息,为律师办理案件账号绑定,接受律师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和申请阅卷、会见申请等事项预约。律师来检察院递交申请后,案管办即将律师“三证”扫描从管理后台上传至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与相应案件进行网络账号绑定,并提供给律师一个特定账号。律师就可以通过电脑、手机等设备,随时随地登录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通过“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栏查询代理的案件所处的办理环节,还可以通过“辩护与代理预约申请”栏提交阅卷、会见、听取意见等申请,案管办收到申请后,及时转案件承办人处理。截至2016年10月11日,已导入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2506条,受理案件网络账号绑定104件,办理律师网络预约申请128件。

  二是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和电子卷宗制作系统,搭建律师阅卷平台。为更好地保障律师权利,解决案件承办人不在时律师无法阅卷等困难,七星关区院投资20余万元,配置高速扫描仪等电子设备,将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卷宗材料扫描上传,保证律师随时可以到检察院申请阅卷,或者申请直接刻盘带走。2014年12月,七星关区院将受理的审查起诉案件全部扫描制作电子卷宗,上传到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既方便律师阅卷,又方便承办人使用和领导查阅。截至2016年10月11日底,已扫描制作电子卷宗1490件3400余册400000余页。

  二、检察环节中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存在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努力,但尚未建立起相对比较完备的工作机制,在不同的阶段,都存在一些不利于律师执业权利实现的问题。

  (一)律师执业环境不够完善。部分基层检察院没有建立专门的律师接待场所,承办人一般在各自的办公场所接待律师、听取意见,实际操作中听取意见的场所与时间相对随意,存在承办人单独接待律师的情况。而有的专门接待场所没有安装监控设备,承办人接待律师情况无法得到有效监督。

  (二)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存在落实不到位的情形。我国目前检察环节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程度参差不齐,在一些地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问题均还存在。一是律师与检察官的冲突和隔阂依然存在。部分检察官对律师介入诉讼活动仍然存在抵触心理和防御心理,部分律师对检察官并不信任,不愿意通过正常途径介入诉讼,存在执业行为非正常现象。二是一些检察官对律师依法执业不配合,随意解释和扩大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范围、人为设置关卡、回避或阻碍律师依法正常介入诉讼活动。三是在具体诉讼环节中还缺乏严格的制度来保障落实,检察官与律师常态化的业务工作沟通交流机制和违法违规及犯罪问题处理机制尚未有效建立等等。

  (三)检察机关对律师违法执业的监督途径有待探索。极少数律师存在思想观念不端正,执业行为不规范,有的甚至触犯伪证罪、行贿罪、违法违规执业等刑法规定。在实践中,一些律师通过搞“舆论审判”,进行误导性宣传、评论,甚至肆意炒作案件,给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办案施加案外压力;还有的律师歪曲事实、伪造证据,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据等不法手段来干扰检察官办案等。可见,在立法充分保障了律师会见权的同时,对如何规范、监督律师依法执业也带来新的挑战。

  (四)立法对律师违法违规执业的惩戒规定有待兄善。当前,我国也存在偏重从刑事诉讼角度加强检察官对于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对于构建检察官与律师主体地位、诉讼权利、职业保障等方面的平衡问题还缺乏重视。我国对律师的监督机制主要包括行业监督和刑事制裁,但法律对追究律师刑事责任的相关程序和救济途径尚未明确,导致两种监督形式界限不够清晰。

  三、检察环节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建议

  (一)细化和兄善相关规定,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和合理性。法律规定了广泛的律师执业权利,但对于相关立法规定还需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检察机关要结合木地实际,出台相关政策,细化和完善相关制度规定,进一步保障好律师执业权利,确实有效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二)强化保障和监督律师依法执业的工作机制。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律师执业权利的实现,关键还是在于落实与贯彻。为保障律师阅卷,检察机关应积极建设司法办案区,建设独立的律师阅卷室、律师接待室,为律师执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同时,应加强检察机关与律师的沟通、交流、协商、协作,发挥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检察官协会和律师协会的作用,建立常态化的业务工作沟通交流机制,探索聘请律师担任检察机关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不断创新完善平台载体。

  (三)构建检察环节律师依法执业的监督机制。一方面需要树立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实现观念,并构建其相关工作机制,另一方面,还应当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即对律师执业权利的实现建立起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即检察环节,对律师违法违规及犯罪问题防范和处理机制,规范检察官与律师的接触交往行为,及时受理、审查律师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律师涉嫌犯罪案件的管辖及办案程序,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检察机关也应加强与司法局的联系,定期召开律师座谈会,及时了解律师基木信息、执业状态的更改情况,并对在律师接待过程中发现的律师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时通报区司法局,共同保障律师接待工作顺利开展。设立跨区域监督管理联动机制和跨区域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通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准确掌握侵

  害律师执业权利的信息。

  (四)构建良性互动的新型检律关系,共同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明进步。司法办案中,检察人员要主动树立与律师良性互动的意识,不断规范、完善司法行为,律师协会也要对律师职业行为进行规范,二者合一,为构建新型检律关系提供制度保障。可以采取建立健全联席会议、业务交流、专题研讨、资源共享等工作机制的方式,增进双方相互了解和信仟,构建良性互动的新型检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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