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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司改中面临的问题与建议
时间:2017-11-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提要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随着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进程日益深入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底已完成司改工作。从员额制改革、人财物统管、健全司法职业保障、完善司法责任制等四个方面进一步完善检察系统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司法体制改革。本文以毕节市七星关区检察院为例,尝试分析改革后基层检察院的基本情况、面临的问题以及下一步的工作建议。

  关键词司改  问题  建议

      检察工作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公正处理案件,不仅影响着公民的切身财产益,而且也关乎公民宝贵的人身自由和无价的生命权利。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提高检察官的准入标准,是实现去行政化精英化的必由之路是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必然选择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2016年底,基层检察院已相继完成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基层检察院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主体,司法体制改革适应能力的大小直接影响到检察工作的发展。

  一、基本情况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实有政法编制干警81人,其中员额制检察官33人,检察辅助人员36人,检察行政人员6人,司法警察6人。

  院内设10个部门(不含纪检监察部门)。其中业务部门6个,分别是反贪污贿赂局、公诉部、刑事检察部、民事行政检察部、未成年人检察部、案件管理办公室;综合行政部门4个,分别是办公室、政工部、信息技术部、计划财务装备部。

   全院81名政法编制人员按部门分布如下:院党组8人、办公室1人、政工部4人(含改非领导1人)、计划财务装备部1人、信息技术部4人、反贪污贿赂局24人、公诉部9人、刑事检察部12人、民事行政检察部5人、未成年人检察部5人、案件管理办公室6人、纪检监察室2人。

      二、面临的问题

     (一)基层院检察官断档的现象比较严重基层检察院存在的普遍问题是行政规格等级不高、检察官晋升空间有限,政治待遇和工资待遇偏低,案多人少的矛盾较为突出,办案风险责任伴随终生为此,在司法改革过程中,有的检察人员调入其他单位、有的改行做律师;在上级检察院进行遴选的时候,一些优秀的检察干警为了有更大的发展空间自然就选择去了上级院。长此以往,不仅基层检察院会出现检察官青黄不接的现象,而且省、市检察院补充检察官将会出现无人可选的现象,对检察事业的长远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员额制检察官名额偏少。以区院两刑部门为例,公诉部有员额制检察官4人,刑事检察部有员额制检察官2人,未成年人检察部有员额制检察官2人。按照2016年的办案数据,区院全年办理审查逮捕案件965件、办理审查起诉案件861件、办理未成年刑事案件395件。员额制推行后,具有独立办案资格的检察官减少,这就意味着员额制检察官将承办更多的案件,并作出处理决定,在增加个人工作量的同时,担负起更大的责任,过度的压力和担子会对员额制检察官的身心产生严重的影响。

      此外,即将推行的向公安派出所派驻员额制检察官改革,即使进行分片区式的派驻全区共42个乡镇街道办必将进一步凸显员额制检察官严重不足的问题。

    )检察辅助人员面临困惑。员额制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的区别对待有助于提升员额制检察官的职业荣誉感和工作积极性。但改革具有两面性,之前,检察官和助理检察官都具有办案的资格,司改后,员额制检察官和检辅人员的界限如何把握是一个重要的问题。都是办案人员,入额的限制,待遇的不同,入额的可能性等都或多或少地影响检察辅助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综合行政人员何去何从。许多综合行政人员原本也具有办案资格和办案经历,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涉及红利再次分配,综合行政人员面临选择难题。员额制检察官待遇的提高,一定程度上冲击和削弱了综合行政部门的工作力量。七星关区检察院司改后总共只有6个行政人员(均具有办案资格和办案经历),该6人还包括院领导3人(含1名改非领导)在内,分布在4个行政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足见综合行政部门人员紧缺问题已十分严重。

      )综合行政人员“行政化”不明显。基层检察院的综合行政部门规格基本都是股级机构,即使任部门正职,说白了也只是个没有行政级别的科员而已。作为中层干部的科员,行政级别没有上升、工资待遇没有提高,却徒增了作为部门负责人的责任问题。对比员额制检察官等级晋升渠道畅通、工资待遇提高的情况下,许多政法编制的干警通常不安心不甘愿留在综合行政部门,导致全院几个部门有6个行政人员的情形。

  三、下一步的建议

      (一)提高入额检察官比例基数。建议在省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的统一调度下,针对不同地区的检察官入额比例,可以参照本地的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案件数量和基层检察院的干警数量来确定入额的比例针对较大的基层县区和案件数比较多的地区适当放宽入额比例,增加入额检察官人数,以解决员额制检察官人员不足的问题。同时,也可在预留的员额制检察官职数中,逐年遴选一定比例的员额制检察官,补充员额制检察官数量,解决员额制检察官偏少的问题。

  (二)推行非员额制与员额制之间的轮岗制。建议对于具备办案资格且具有办案经历的综合行政人员实行轮岗制,让行政人员在不同的岗位加强锻炼,积累办案经验和强化办案能力,为补充员额制检察官提供后备力量;对于已在业务部门办案熟悉检察业务且具备员额制检察官能力的检察辅助人员也实行轮岗制。同时鼓励综合部门未通过司考人员加强法律知识学习,积极参加司法资格考试和员额制检察官遴选。总之,让非员额制检察官也有机会参与到改革的红利分配中来。 

  (三)既完善错案终身追责制,保护检察官。在清除司法队伍“害群之马”方面,进一步理顺与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的关系,根据检察官违法违纪线索,及时查清事实,从专业方面向上级检察院提出惩戒意见,发挥好正风肃纪作用。同时,做好制度衔接,把支持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相结合,确保依法履职行为不受追究,澄清对检察官的不实投诉,推动全社会对司法职业的尊重和信任,为检察官依法办案吃“定心丸”。

  (四)区别对待内设机构属性和人员身份属性。基层检察院通常存在政法编制、工勤、事业编制等几种身份的人员,部门也存在业务部门和综合部门之分。在人员及部门安排上,建议一方面推动检察官精英化发展,在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作为任检察官的前置条件的基础上,严格实行检察官遴选机制,形成“通过司考也不一定能成为检察官”共识,让一部份符合任检察官基本条件但未能成为检察官的人员成为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等辅助人员。另一方面尝试在检察官职务体系外,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引入专业技术职称,适当提高非政法编制人员的工资待遇。   )适当提高基层院内设机构的规格。目前,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的级别基本都核定为股级,而作为被检察机关监督对象的县(区)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看守所、派出所等)以及许多内设机构的规格为科级,这种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级别落差,极易导致派驻(监、所)的检察室对所驻(监、所)的依附现象,弱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不利于检察职能的有效发挥。司法改革应当充分考虑检察权构成的特殊性问题,有些检察权的行政属性比较明显,提高内设机构的行政级别,有利于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增强法律监督的权威性。建议上级有关部门全面了解掌握基层检察院的实际情况,从夯实基层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高度,搞好顶层设计,按照对等监督的原则,适当提高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的规格。

  

  )适当强化综合行政人员的“行政化”效果。去行政化是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是,去行政化的是针对走员额制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通道的“非行政人员”,该两类人员有它各自的晋升等级渠道。作为综合行政人员,当然是走行政化的晋升渠道。可基层检察院因内设机构规格的限制以及大部字改革合并减少了机构,共同导致了综合行政人员的行政化越来越不明显。建议上级相关部门,对此进行顶层设计,在政策规定上对行政部门的行政化给予倾斜,可以适当提高行政部门的规格,也可以单独予以提高行政人员的行政待遇,这在一定程度上留住综合行政人员,缓和综合部门人员紧缺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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