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成员资格,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成员,半年骗取他人财物共计80多万元,经七星关区检察院向该区法院提起公诉,3月15日,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
经七星关区检察院审查查明,2015年8月,肖某在云南省昆明市成立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一次聚会的场合,肖某向王某等人介绍自己是做网上电子商务,主要经营衣物等商品,公司是分享制,以认购6400元或12800元该公司销售的衣服、物品等商品成为公司会员,会员按层级排队分红和提取介绍佣金,之后,王某等11人每人交了1200元现金成为公司的VIP会员。2015年10月,肖某和王某等人在毕节七星关区成立该公司的毕节实体店,但实体店不对外销售,王某等人负责发展新会员。
为了便于管理,2016年1月26日,肖某、王某等人注册了贵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沿用之前公司的动作模式,原公司的成员自然转成新成立公司的成员,由王某任法人,肖某任市场总监,截止2016年2月底,肖某、王某等人以同样的方式,按条线共发展会员就达到80余人,层级达三级以上,收取认购款80余万元。
2016年2月,由于公司的经济分配出了问题,其中一名成员到工商局报了案,肖某和王某分别于2017年9月、10月被警方抓获,到案后,二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